陳長文: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
1月3日與馬英九聯(lián)名告發(fā)侯寬仁、沈明倫、周士榆等三名特偵組檢察官,偵辦謝長廷“特別費”案涉及公務(wù)員濫權(quán)不追訴罪的知名律師陳長文,日前在臺灣《聯(lián)合報》發(fā)表題為“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的文章,對三位檢察官在他提告后的強烈回應(yīng),發(fā)表感言。
陳長文全文如下:
馬英九對侯寬仁制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并與馬英九聯(lián)名告發(fā)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謝長廷幕僚)案濫權(quán)不追訴后,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斗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斗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quán)利受到損害,應(yīng)投身于斗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wù)!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quán)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吁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quán)益的檢察官,都應(yīng)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斗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jīng)典的故事!坝嗣衤眯袣W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于出發(fā),亦愿延期啟行,向?qū)Ψ浇簧,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quán)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于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quán)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xié)的態(tài)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quán)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quán)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wèi)私權(quán),他絕討不到好處!于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為個人權(quán)利奮斗,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tǒng)”、有沒有當過“法務(wù)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wù),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于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斗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quán)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tǒng)”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采取什么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臺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么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yīng)保持“總統(tǒng)”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制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tǒng)”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后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于個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薄肮史矂窀姹缓θ巳淌芮趾,無異于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quán)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臺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zhì)!
。愰L文1944年生,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現(xiàn)任理律法律事務(wù)所執(zhí)行合伙人兼執(zhí)行長、“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曾任海基會秘書長、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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