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兆玄提政策喊話,做好經(jīng)濟基本面,下季股市就要翻升。能否如愿,其實不是操之在我。馬英九則痛批政治力介入二次金改,又說什么知法犯法,查弊絕不手軟。當局自清,掃除貪腐,確是振作的要徑。臺灣《中國時報》刊載社論提醒馬劉當局,包括“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掃除貪腐,不需要信心喊話,需要壯士斷腕的決心!
掃除貪腐,整治當局的沉?宿疾,要能辦得動自己人。不能總是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人民的眼睛雪亮,當局是真的有心掃除貪腐,還是口中說一套,手下另一套,凡事只知護短,雷大雨小,高舉輕放?社論舉出五個例子,做為指標,提供參考。
第一個例子是郭武博!皠⒃洪L”、“王部長”知不知道誰是郭武博?如果說不知道,就該準備打包辭官了!郭武博是接受建筑商人招待喝花酒的“國有財產(chǎn)局局長”;也就是檢測當局掃除貪腐的試金石!媒體報導之后,“財政部”查有實據(jù),做出懲處,結果呢?“記小過一次!”
社論質疑,“馬總統(tǒng)”、“劉院長”、“王部長”,這就代表你們查弊絕不手軟的決心嗎?“國有財產(chǎn)局長”受招待喝花酒,不算貪污嗎?是因為缺乏警覺心,還是因為司空見慣?不論是那一條,官還做得下去?檢方不必進行調查?郭武博可以繼續(xù)擔任“國有財產(chǎn)局局長”,上級長官還做得下去?“監(jiān)察院”還要不要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此之謂也!
第二個例子是陳聰明。陳聰明是誰?陳聰明是被一位刑案被告三度公開指控隱匿犯罪情資的“檢察總長”,同位被告,在同一案中,指證另位長官隱匿公文,長官否認,陳聰明轄下的特偵組,立刻對質。那陳聰明呢?否認隱匿情資公文的“檢察總長”,不也該與同位被告對質嗎?陳聰明就是查辦該案的“檢察首長”,陳樹該為“二次金改”回避,陳聰明不該回避嗎?不該自清調查嗎?檢察官看到陳聰明,會不會見官矮一截,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第三個例子是葉盛茂。他是臺灣史上首位被以隱匿公文罪起訴的“調查局長”,最高刑度五年,求刑兩年半。他隱匿洗錢文書;洗錢背后,必有犯罪,葉將公文交結涉嫌洗錢以掩飾犯罪的嫌疑人,是否觸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的“濫權不追訴罪”?檢方選的罪名與求刑的幅度,有無自己人高抬貴手的用意?承認看過“情資”但不承認看過“公文”的嫌疑人與葉對質,原來還有人證在側,卻仍各說各話。檢方既不立即測謊,也不擔心串證而為聲押。是不相信葉盛茂?還是擔心相信葉盛茂,終有一日,同一把火會燒到長官陳聰明的身上?
社論舉出的第四個例子是侯寬仁。侯寬仁是誰?他是特偵組中用不確實的筆錄起訴馬英九貪污“特別費”的檢察官。馬英九被判無罪,提出告訴,指控侯寬仁偽造公文書,侯寬仁是自己人,特偵組或是地檢署對于自己人涉及濫權追訴,有任何行動嗎?有任何檢討嗎?馬英九現(xiàn)在又成了自己人的長官的長官的長官,是不是更有理由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呢?檢察機關一日不交代如何追訴筆錄做假的檢察官,就一日不能建立追訴犯罪的機關信用與行事正當性!馬英九難道是怕人咒罵秋后算帳,就又要今是昨非了嗎?
第五個例子是做為對照的曹興誠。曹興誠是誰?他是被檢方起訴獲判無罪的上市公司負責人。一審無罪,同一企業(yè)集團又遭同個地檢署同位檢察官再查第二案,搜索扣押,毫不手軟。曹興誠脾氣火爆,刊登大幅廣告,質疑檢方報復如同幫派,立刻被檢方警告可以侮辱公署罪伺候。為何如此湊巧,又是同一位檢察官承辦?難道不可受到公評?以侮辱公署罪要挾,是不是護短?相較于前面的例子,檢方對于自己人的態(tài)度,是否明顯內外有別?
社論最后呼吁,馬劉當局、王清峰“部長”,要振作,要掃除貪腐,就從對自己人絕不護短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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