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一大群人闖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機械廠家屬院“釘子戶”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趕緊搬離。在遭到李桂君拒絕后,這群人對她家進行了打砸。這群人不是拆遷人員,也不是黑惡勢力,而是李桂君原來的鄰居們,因為李桂君等“釘子戶”的存在,他們已在外漂泊了5年無法回遷(12月12日《燕趙都市報》)。
在這樣的沖突中,回遷戶們感覺很氣憤,因為多數(shù)人都同意了的補償,偏偏只有那么幾戶人家不同意,正是因為這幾戶人的“貪婪”,導致回遷遲遲難以成行;釘子戶們也感覺很委屈,因為不是自己不想搬,而是相關部門給的補償不合理,所以,這是相關部門的問題,回遷戶們應該去找相關部門;而相關部門一定也感到很委屈,因為他們不是不給補償,也不是補償不合理,因為多數(shù)拆遷戶都認可了,這些釘子戶們卻獅子大開口。于是大家都很無奈、大家都很委屈。
表面上看,回遷戶與釘子戶的分歧在于補償數(shù)額的多寡,實質(zhì)上卻是補償標準的合理與否。在他們的心中,有著不同的判斷合理與否的標準,一方認為合理的,另一方認為不合理;一方認為不合理的,另一方認為合理。這種混亂的標準認定反映出來的是拆遷補償?shù)臒o標準或者即使存在一個所謂的標準,卻無法得到所有人的認同。
一個標準能否得到所有人的認同,其所具備的條件之一即為合理性,但合理性只是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因為在合理性之外,還要有權(quán)威性。也就是說,如果在標準的背后,有一個能為各方接受的權(quán)威機構(gòu)或權(quán)威法律為其背書,那么,即使一部分人以自己的標準去衡量而無法接受相應的補償,也會接受這一具有權(quán)威性的標準。
必須形成這樣一種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內(nèi),拆遷補償?shù)臉藴适怯刹疬w戶或由拆遷戶認可的代表與政府相關部門或開發(fā)商協(xié)商談判的結(jié)果,談判的過程應該是公開透明的,不同意見者的意見應得到充分表達,對這一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必須有相應的監(jiān)督、懲罰機制。只有如此,才能解決好拆遷雙方利益博弈的問題,并從根本上杜絕類似拆遷戶打砸釘子戶事件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