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3日公布《關于加快落實中央擴大內需投資項目地方配套資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對于配套資金不落實的地區(qū),要相應扣減或暫緩下達該地區(qū)后續(xù)中央擴大內需投資預算。財政部還明確了地方政府籌措配套資金的五條渠道。
這五條渠道分別是:地方各級政府一般預算資金;地方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等各類政府性基金;中央財政代理發(fā)行的2009年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利用政府融資平臺通過市場機制籌措的資金;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財力。
通知還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使用次序作出嚴格規(guī)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yōu)先用于中央擴大內需投資公益性項目地方政府配套;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在滿足中央擴大內需投資公益性項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難以吸引社會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嚴格控制用于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投資項目,嚴禁用于經常性支出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
財政部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立即對本地區(qū)中央擴大內需投資項目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并于11月5日前將自查情況等材料報財政部。(記者 朱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