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拖欠36名工人56萬元工資的情況下,包工頭以借錢為名離開本地,隨后更換手機號碼,失聯(lián)近半年時間。日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李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了廈門一建設項目中玻璃幕墻分項安裝工程,承包總價為260萬元,該工程由鴻運建設公司所分包。2016年8月,因李某班組無法完成工程進度,鴻運建設公司要求其退場。李某認為公司支付的承辦款不足,希望增加支付工程款,雙方未達成一致。當時,鴻運建設公司已按進度支付李某承包款198萬余元,但李某將獲得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未及時支付工人工資。
同年8月19日,李某招募的曾某等36名工人,因未按時足額拿到勞動報酬,開始向鴻運建設公司討要工資。事發(fā)后,勞動部門組織公司和工人多次協(xié)商,于8月25日要求李某支付工人工資56萬元,其中鴻運建設公司方面支付30萬元,剩下的26萬元由李某負責。第二天,李某以借錢為名離開廈門市,并更換手機號碼,斷絕聯(lián)系。李某班組工人則持工資表要求鴻運建設公司予以支付,該表由李某于25日簽名,工資總額為56萬元。8月29日,勞動部門開具《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鴻運建設公司及包工頭李某于當月30日前發(fā)放員工工資。因當時李某已無法聯(lián)系,在勞動部門監(jiān)督下,鴻運建設公司于8月30日墊付了李某班組工人工資56萬元。勞動部門認為,李某符合“以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今年2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36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56萬元,數(shù)額較大,且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記者 安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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