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你會紅的,兩家媒體感興趣!薄澳阍谕嫖,你等好了,我不要錢了,我不扒下你這身皮我跟你姓!” 遼寧男子曲某以檢舉獄警與監(jiān)區(qū)犯人合伙經商分紅相要挾,向一名獄警敲詐了10萬現(xiàn)金,并逼著獄警寫了一張分兩期償還40萬的欠條。8月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根據(jù)現(xiàn)在證據(jù)目前無法證明獄警參與經商分紅,曲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
朋友合伙經商失敗起糾紛
1973年出生的曲某,出生于遼寧省丹東市。1999年,曲某和沈陽張某相識成為朋友。2003年,張某借錢給曲某130萬元做生意,后來生意效益不好,曲某僅還回了三四十萬元。2005年,張某因合同詐騙犯罪被抓判處無期徒刑在沈陽一家監(jiān)獄服刑。
曲某常去監(jiān)獄探望張某,因此與獄警牟某相熟。2011年,曲某和牟某的同學王某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但沒有實際注資。許某與王某是同學,在燈具城經營一家燈具店,因向沈陽一家飯店提供燈具,經王某聯(lián)系認識了曲某,所以在公司成立時也將其列為了股東。
2013年,當曲某前來探望時,張某給曲某聯(lián)系在大連的一個裝修工程。期間,曲某將牟某介紹給了工程負責人稱是醫(yī)生,所以當這名工程負責人妻子生產時找到牟某,牟某幫忙聯(lián)系了醫(yī)院。曲某找人投資50萬后沒有成功,曲某讓張某返還投資50萬元并承擔經濟損失71萬元。此后,張某陸續(xù)給了投資者近100萬元。
威脅獄警索要50萬元
曲某說,2016年2月1日,自己給牟某發(fā)微信說聯(lián)系不上張某,讓其轉告張某還30萬欠款!澳材郴囟绦耪f,公司的事兒和他有關系!庇谑,曲某給牟某打電話說其參與張某經商活動,要到紀檢部門去舉報,如果想平事就給他拿錢。
2016年2月24日10時許,曲某來到監(jiān)獄找牟某,牟某否認與公司有關,也沒有收到張某的錢。曲某遂到紀檢科舉報。牟某說,當晚,他接到曲某電話說已經與紀檢室科長見面,但給留一次機會讓其趕緊拿錢,否則就扒掉他的警服。此后,曲某不斷給其發(fā)送短信進行威脅。
2016年3月1日,曲某從外地回來再次打電話給牟某,威脅其如果不出來見面就去舉報。隨后,二人相約第二天在皇姑區(qū)黑龍江街一家酒店見面。見面后,曲某向牟某索要50萬,牟某說只能給10萬元。曲某稱可以先給10萬,剩余的可以分期給,并讓牟某寫了分兩期再給40萬元的收條。隨后,牟某到對面一家銀行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給了曲某。
敲詐獄警被判三年八個月
牟某說,自己回家后覺得自己做得不對,就向公安機關報了警。事后,曲某被皇姑警方抓捕歸案。皇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曲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賠牟某10萬元。
判決后,曲某不服提起上訴。曲某認為,公司是他和牟某、張某共同經營的,牟某是公司隱名股東。自己索要的錢款并不構成敲詐勒索,因為索要的錢款是公司經營分紅。經法院調查,公司工商登記檔案及相關人員證實牟某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或向公司出資,并且和相關單位也沒有業(yè)務往來。另外,曲某在二審階段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牟某系公司隱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參與經營獲利。
最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沈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 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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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與敲詐未遂的區(qū)別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敲詐勒索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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