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趙強(化名)早高峰乘坐地鐵5號線時,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擁擠上車,瞬間將他擠到車內,撞到對面車門上,導致他疼痛并昏迷,最終致四級傷殘。因認為地鐵運營者沒有盡到保障義務,趙強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90萬余元。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趙強醫(yī)療費等共26萬余元。
趙強稱,2014年1月15日7時許,他乘地鐵5號線從天通苑北站上車,刷卡進站后排在車門上車口的第三位,在車門打開的一瞬間,因為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擁擠上車,瞬間將他擠到了車里面,撞到對面車門上,致使他疼痛并昏迷。
趙強在醫(yī)院住了700多天才出院,后趙強被鑒定為四肢癱,構成四級傷殘,長期需要他人進行護理。趙強起訴地鐵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0萬余元。
對于趙強的起訴,地鐵運營公司、地鐵一分公司辯稱,趙強在乘坐地鐵時,車輛停穩(wěn)后屏蔽門打開,列車在停止狀態(tài)下趙強和其他乘客爭搶座位,他受傷是被排在身后的人擁擠及自我保護不力所致。地鐵運營公司、地鐵一分公司認為他們已經盡到了保障義務。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強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事故發(fā)生在地鐵站內上車處,屬于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較高,因此趙強的受傷雖然不是地鐵方面直接導致,地鐵方面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地鐵方面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以及北京地鐵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yè)所面臨的現實客運環(huán)境,法院酌定為20%。
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趙強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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