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0月7日電 (王艷龍)云南省麗江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7日通報關于“杭州一女生稱游麗江未騎馬未購物遭導游諷刺‘一毛不拔’的調查處理情況稱,擬對涉事導游牛某處二萬的罰款處罰。
2016年10月6日,媒體刊發(fā)了“女生游麗江未騎馬未購物遭導游諷‘一毛不拔’”的報道,云南省政府領導和省旅發(fā)委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省旅游執(zhí)法總隊督促麗江市迅速對此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麗江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調查核實:游客李某某兩人于2016年9月30日報名參加由云南華斌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昆明-大理-麗江3晚4日游,其中,麗江段行程委托麗江市易游旅行社負責接待,易游旅行社委派導游牛某為該團隊提供講解服務。
通報稱,10月2日,游客李某某一行38人到達麗江后,12時左右導游牛某按計劃安排團隊前往拉市海旅游區(qū)游覽,行程中游客李某某因個人原因,沒有參加騎馬、劃船等自費項目。16時40分在游客游覽完拉市海旅游區(qū)后,在返回城區(qū)途中,導游牛某在車上說到:“車上有兩個人,一毛不拔,150塊錢都不愿意花,她們在麗江連個照片都沒有,來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之后,導游牛某根據多數游客的行程計劃安排團隊前往麗江雪域東巴生物科技展示中心螺旋藻購物店參觀,參觀期間有購物店工作人員為游客講解、引導并與導游牛某向游客推銷螺旋藻產品。
由于在購物過程中只有部分游客購買螺旋藻,引起導游牛某不滿,因此導游牛某便稱“導游也是有任務的,每缺一袋我就貼30元錢,今天一分錢沒掙到”之類的話。17時40分結束購物之后,在游覽束河景區(qū)期間,應部分游客的要求導游牛某在沒有延誤其他游客游覽的前提下便帶領客人前往其朋友經營的“牦牛王”牦牛肉專賣店購買牦牛肉產品。18時30分左右游客游覽完束河古鎮(zhèn)前往入住酒店途中,由于時處“黃金周”期間,道路擁擠,因時間關系及該團麗江古城行程多數游客為自由活動且晚餐自理,所以導游牛某告知李某某兩人按計劃需乘坐當晚21時15分的火車返回昆明,建議游客李某某兩人放棄大研古城景點并寫下書面協(xié)議要求游客簽字,但游客李某某兩人堅持要游覽麗江大研古城并拒絕在協(xié)議上簽字。19時30分左右李某某兩人隨團到達景華酒店后便自行離團,并稱自己將前往麗江古城游覽。20時20分接團司機在景華酒店附近接到李某某兩人,于20時45分將兩人送至火車站。
經查,游客李某某在事情發(fā)生后并未向旅游執(zhí)法質監(jiān)部門投訴反映,而是于10月4日零時20分在自己的微博空間發(fā)表了“忠告:云南旅行別報團”的博文。該博文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媒體報道后,多家媒體轉載了該報道。
事情發(fā)生后,麗江市旅游執(zhí)法質監(jiān)人員多次聯(lián)系游客李某某核實了有關情況,李某某表示在自己微博空間發(fā)表博文的初衷只是宣泄自己的感受,不要求賠償,也無其他要求,只想徹查。同時,不知道新聞里寫的到底是什么,希望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不想攪入媒體的漩渦,想盡快回歸平靜的生活。
根據調查事實,麗江易游旅行社涉嫌違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規(guī)定,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擬對麗江易游旅行社處二萬元的罰款處罰,對旅行社負責人楊某某處一萬元的罰款處罰。
導游牛某涉嫌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擬對導游牛某處二萬的罰款處罰。(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