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晉江,77對新人參加新晉江青年集體婚禮。人民圖片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重要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立刻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公眾討論質(zhì)疑也隨之而起。如何看待這項司法解釋的出臺,人們該怎樣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婚姻?這是不是“新結婚時代”的權利宣言?
1. 解釋出臺 一石千浪
無論支持還是反對,人們覺得,關于婚姻這件事,有些規(guī)則被改變了
8月13日是一個普通的周六。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婚姻法解釋(三)》。司法解釋共十九條,自8月13日起施行。或許是周末的原因,在短暫的愣神之后,人們開始群情激昂,在辦公室、馬路上、地鐵里、餐桌旁,都能聽到人們的高聲談論。各種解讀和觀點占據(jù)了新聞網(wǎng)站的顯著位置。與以往輿論熱點不同的是,這次討論并沒有呈現(xiàn)“一邊倒”的情況,支持的人覺得“把財產(chǎn)的事說清楚,婚姻更純粹”,反對的人則覺得它“撕碎了家庭溫情脈脈的面紗,破壞了夫妻感情”。無論支持還是反對,人們覺得,關于婚姻這件事,有些規(guī)則被改變了。
事實上,9個月以前,人們已經(jīng)經(jīng)歷過一輪大討論。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釋(三)》的征求意見稿,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這次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9974條,書面來信181封。討論的熱烈程度可見一斑。
細心的人們發(fā)現(xiàn),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婚姻法解釋(三)》刪去了兩條,分別是備受爭議的關于“小三”的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和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根據(jù)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給“小三”分手費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為由起訴,要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取消這一條的規(guī)定主要是由于現(xiàn)實生活中情況太復雜,不宜一刀切。取消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也是因為爭議較大。
盡管取消了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款,與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臺的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相比,這項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還是有如一枚石子,在平靜的湖面上激起層層浪花。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認為,近年來社會關系和家庭觀念變化迅速,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與日俱增,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非常迫切且必要,強化法律對婚姻家庭必要的干預也是世界各國婚姻家庭法發(fā)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