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反家暴網(wǎng)絡成立十周年紀念會現(xiàn)場,一部短片引起眾人關注。片中,一位身材嬌小的女子蜷縮在沙發(fā)一角無助地哭泣,瘦弱的雙臂上數(shù)處淤青令人揪心。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來自司法部門的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家庭暴力案件約占離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約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解體。法學專家呼吁,應制定全國性家庭暴力防治法。
“人身保護令”未推廣
為了及時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被稱作“人身保護令”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它是由法院依據(jù)申請做出的禁止施暴人在一定時限內實施一定行為,或者要求施暴人給付金錢、物的裁判,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臨時性或終局性救濟。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發(f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規(guī)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9個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法院。這一概念的提出確立了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裁定制度!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說。
由于該《指南》在性質上不屬于司法解釋,諸多沒有開展試點的地方法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苦無良策。肖建國教授舉了一個例子。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就曾發(fā)生過一起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高慶芝遭到丈夫虐待,四肢多處骨折,右眼球破裂,內臟器官嚴重受損。而在她遭受嚴重傷害之前,她的哥哥高傳壽就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裁定”。但是當?shù)胤ㄔ翰⑽传@準,給出的解釋是:該《指南》只是法學研究的結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不屬于人大的立法范疇,因此不能像司法解釋和法律條款一樣適用于審判實踐中。
據(jù)了解,截至2010年1月,全國試點法院共發(fā)出43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各試點法院的反饋信息顯示,保護令的履行率非常高,至今只出現(xiàn)了一起違反裁定的情況。但在非試點地區(qū)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人身保護令”仍存在嚴重缺位。
肖建國教授強調:“家庭暴力實質是源自一個家庭中雙方地位和力量的不對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意義重大,這是在給社會和當事人傳遞一種信息: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公權力是會給予干預的。而公權力的干預可以改變當事人雙方力量的對比,給受害人一種支撐,因而應當繼續(xù)大力推廣‘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