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外地來京務工男子陶紅泉因車禍死亡后,其家屬起訴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因陶紅泉為農業(yè)戶口,此請求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支持。昨天,市二中院在查明陶紅泉的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在北京后,終審改判他與城鎮(zhèn)居民“同命同價”。
事發(fā)
騎摩托車遇車禍
據(jù)陶紅泉的家屬介紹,陶紅泉1995年從江西來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紅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朝陽北路青年路路口時,與一輛大車相撞,陶紅泉在車禍中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朝陽區(qū)交通支隊認定,陶紅泉與大車的駕駛員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去年12月,陶紅泉的家屬將大車所屬單位及車輛承包人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其中的死亡賠償金17萬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然后再按照各自承擔50%責任提出的。
一審
按農村標準賠7萬
開庭時,兩被告均提到陶紅泉是農業(yè)戶口,在北京沒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今年3月23日,一審法院以“陶紅泉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京并無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為由,按農村居民的標準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22萬余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萬余元,且沒有支持家屬的精神損失索賠。
上訴
強調常年在京生活
陶紅泉的家屬不服,他們說如果陶紅泉是城市戶口,在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價值”就是17萬余元,而農業(yè)戶口只值7萬元,整整相差10萬元。4月2日,他們委托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劉曉原律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劉律師提出,死者陶紅泉1995年從江西來到北京,從事個體屠宰業(yè)。在京期間,他雖然沒有購房,但辦理了暫住證,一直租住在朝陽區(qū)大黃莊。因此,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和判賠。
終審
按城鎮(zhèn)標準賠17萬
最終,市二中院認為,陶紅泉依法辦理了暫住登記。根據(jù)《暫住證》可以認定陶紅泉的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于北京。因此,家屬要求按照本市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原審判決對此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改判。
另外,陶紅泉因侵權行為致死,其近親屬由此遭受精神痛苦,家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失撫慰金,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酌定為2萬元。原審法院駁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欠妥,法院予以糾正。
據(jù)此,市二中院改判家屬獲得死亡賠償金17萬余元,加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