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6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去年,臺灣新北市新店分局警察許銘峻透過網絡認識臺中市一名初中少女,借對方1500元(新臺幣,下同)后,帶對方到汽車旅館發(fā)生性關系。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許身為警員,竟為滿足個人性欲與少女性交,但審酌雙方以120萬元和解,23日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許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9年11月,許銘峻(24歲)透過網絡認識初中一年級女學生,2人平時以電話、實時通聯絡,女學生在電話中曾告知她讀初中一年級,年紀為13歲。
去年3月,少女打電話向許借錢繳手機電話費,2人相約在少女就讀中學前見面。許交付1500元后,就邀對方到汽車旅館發(fā)生性關系。消息傳開后,校方報警處理,臺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將許起訴。
臺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許3年6個月徒刑,檢察官認為刑責過輕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許銘峻和少女在審理期間達成民事和解,許賠對方120萬元,少女的父親也愿意原諒他,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他3年徒刑。(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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