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2月13日消息 據(jù)臺“中央社”報道,陳水扁日前再度委由其律師申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裁定,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被羈押的原因還未消滅,且有羈押的必要,因此駁回陳水扁的兩項申請。
據(jù)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申請的裁定書中指出,陳水扁雖然表示沒有逃亡的動機及具體事證,但是合議庭認為他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長達8年、權(quán)傾一時,雖然現(xiàn)在已經(jīng)卸任,但實際上仍屬具相當影響力的人士。
合議庭認為,依臺檢方特偵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來看,陳水扁及其家人與部屬共同涉犯貪瀆,情節(jié)嚴重,且通過眾多人頭賬戶與繁雜方式將不法所得轉(zhuǎn)匯到島外賬戶,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沒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陳水扁雖有隨扈護衛(wèi),但實際上隨扈沒有強制陳水扁行動力的權(quán)限,也沒有監(jiān)管陳水扁行蹤的責任。合議庭認為,隨扈原則上不得違反陳水扁的自由意志,僅能規(guī)劃及保障陳水扁的安全,因此陳水扁以身邊有隨扈做為沒有逃亡之虞、不應羈押的理由,并不成立。
裁定書中還指出,陳水扁在過去“機要費案”偵查時,曾勾串多名共犯、證人,自己也坦承“機要費”并無支付給“甲君”,合議庭認為,確有具體事證顯示陳水扁有串證、滅證的動機與行為。
對于陳水扁委任律師稱,羈押使陳水扁與律師討論案件受到限制,影響被告的訴訟防御權(quán),合議庭認為,經(jīng)過調(diào)查,律師與陳水扁律見面大多有50分鐘到1小時以上,律師既然接受陳水扁委任,理應恪盡辯護責任,接見時間不足并非停止羈押的理由。
基于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遭羈押的原因沒有消滅,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因此駁回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兩項。(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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