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中選會”26日將召開委員會修改“直轄市”選委會等組織規(guī)程,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如有影響機關信譽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將委員免職!爸羞x會主委”張政雄今天說,委員會確實要開會討論,如何處理還不知道;如果“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抗命,撤換也是合理的處理。
臺當局“中選會”針對明年“立委”合并兩項“公投”的投票流程決議采“分桌領票、一階段圈投票”動線,但藍營執(zhí)政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堅持采取“兩階段投票”,“行政院”表示,可能撤換抗命的主委及委員,雙方各執(zhí)一詞。
報道稱,“中選會”日前發(fā)文“中選會”委員,26日召開委員會議,其中第三案指明,要修正“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同時廢止“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
臺“中選會”在議程中指出,“為了確保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品德操守等足以執(zhí)行職務,在組織規(guī)程第三條第四項增訂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zhí)行職務等要件,‘行政院院長’得將委員免職”。
修正條文指出,“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一、因罹病致無法執(zhí)行職務;二、廢弛職務;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四、其它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zhí)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
報道稱,泛藍陣營推薦的“中選會”委員劉光華表示,依據“選罷法”第八條,僅規(guī)定“直轄市”與縣市選委會委員的“任命程序”,未明定“免職程序”,若“行政院”要撤換“直轄市”或各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于法無據。
臺“中選會”委員趙叔鍵也說,各縣市選委會委員是無給職,就他所知,過去只有選委會委員請辭,沒有臺當局免職的案例。這項條文的增訂是賦予臺當局對“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免職法源”,前面三款的原因根本是要掩護第四款,只是形式,真正目的是要讓“行政院”有權對不聽話的“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開鍘。
報道稱,另外,臺“中選會”明天下午將由五人項目小組開會討論日前引發(fā)爭議的“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fā)生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中的“不可抗力情事”的法律范圍與定義,若有結論將列在“中選會”26日的委員會議討論。(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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