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殺人犯”無罪獲釋近五年后終獲賠償
京華時報訊(記者韓林君)前天,陳瑞武終于拿到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陳瑞武將獲得100萬余元賠償。法院還將為陳瑞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001年至2007年,陳瑞武3次被判故意殺人罪。2009年,河北省高院徹底推翻廊坊市中院的判決,判決陳瑞武無罪(本報曾報道)。
陳瑞武說,昨天,他從廊坊市中院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中稱,陳瑞武要求為自己無罪羈押3702天給予賠償,在霸州電視臺、黑龍江呼蘭區(qū)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其賠禮道歉。同時,陳瑞武要求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其他損失500萬元。2016年7月27日,法院做出決定,賠償陳瑞武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89457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萬元,總計1004571.6元。同時,法院愿意為陳瑞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法院駁回了陳瑞武的其他申請要求。
陳瑞武表示,自己對賠償結果比較滿意,不準備進行上訴。
2001年9月27日,陳瑞武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03年6月27日,廊坊市中院認定陳瑞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陳瑞武上訴后,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將此案發(fā)回重審。2004年6月2日,廊坊市中院再次認定陳瑞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陳瑞武再次上訴后,2006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院二次將此案發(fā)回重審。2008年4月23日,廊坊市中院第三次認定陳瑞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陳瑞武第三次提起上訴后,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了廊坊市中院的判決,直接宣判陳瑞武無罪。2011年11月4日,陳瑞武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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