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市沈丘縣新安集鎮(zhèn)新東村村民李某,因對被征用的土地補償標準不滿,在當?shù)亓⒘藟K“貪官碑”。沈丘縣委宣傳部相關人員告訴記者,自去年5月份李某舉報村干部李×等人破壞耕地、偷稅漏稅后,縣紀委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案件業(yè)已進入審理階段。同時又說,李某立碑一事是為達個人目的、別有用心,該石碑已被有關方面砸毀。
李某與村委會在土地補償標準和額度上產(chǎn)生分歧,遂舉報幾名村干部,在我看來“用心”很明顯,那就是通過把涉嫌違法犯罪的村干部拉下馬,來間接促使自己的訴求得到滿足。我以為,李某弄那么一個“貪官碑”以期達成個人目的,除了做法有些欠妥之外,其他方面似無可厚非,用“別有用心”這樣的成語加以指責,并不合適。至于砸碑,更是粗暴魯莽之舉,不足為訓。
進而言之,當?shù)毓俜讲坏粦肛熇钅,還應該表彰李某勇于舉報村干部問題的公民意識。不能因為其存在什么動機、“用心”,就否定舉報行為本身的積極意義,乃至對舉報人打棍子、扣帽子,進而在人格上對其進行妖魔化,讓人感覺他們是“刁民”。何況,李某的舉報內容也基本落實了,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就此而言,李某不但無過反倒有功,應予獎勵才是。
此外,我還希望那個“貪官碑”可以保留下來,讓它發(fā)出點正能量,就像古時候的“謗木”。相傳堯舜時,官方就在一些交通要道豎立一些木柱,讓人們在上面寫諫言,做施政決策的參考。后人將這種木樁稱為“謗木”。當然,千百年來,“謗木”早已演變成了“華表”,但其象征意義仍然存在。就此而言,何不讓村民李某的“貪官碑”保留下來,立在那里,成為現(xiàn)代“謗木”呢?
朱達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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