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導(dǎo)演張作驥被控性侵案,一、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臺灣“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張作驥2013年5月13日傍晚與電影工作伙伴及友人前往臺北巿文山區(qū)的工作室聚餐飲酒,稍晚也邀一名女編劇到場,女編劇加入眾人飲酒聊天并在席間喝醉,直到隔天凌晨2時許,在場友人陸續(xù)離去,僅剩女編劇在工作室內(nèi)。
檢方指出,張作驥發(fā)現(xiàn)女方已酒醉不醒人事,不能且不知抵抗,竟開始脫去女方的褲子,并在強吻女方時,咬破女方嘴唇,女方當場驚醒并伸手抵抗,但張作驥壓制她雙手,最后強制性交得逞。被害人報警處理。檢方偵查后,起訴張作驥。
法院審理期間,張作驥一改之前在檢方偵查時辯稱“不記得”的說法,改稱當天喝酒過量,只剩片段的回憶,不記得有無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但檢驗報告有驗出他的DNA,所以應(yīng)有發(fā)生性行為;張的律師并主張兩人為合意性交。
一審及二審法均認定張作驥犯案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全案經(jīng)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
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法官認定張作驥為逞一己淫欲,竟不知自我約束,違反女方意愿,罔顧對于女性的尊重,且造成女方身心不可抹滅的傷痛,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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