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塑化劑風暴引發(fā)恐慌,“消基會”為500多名消費者提團體訴訟,向昱伸等37家廠商求償24億余元(新臺幣,下同);新北地院昨以“消費者并未舉證損害與塑化劑有關”等理由,僅判其中18家廠商賠200余名消費者商品價金120多萬元。等于是退貨性賠償,甚至有一家廠商只判賠9元。
“消基會”委任律師徐則鈺昨天表示,這是“消基會”有史以來求償金額最多的團體訴訟,但判賠金額相差懸殊,“消基會”對判決非常失望。
前年五月塑化劑風暴發(fā)生后,“消基會”協(xié)助打團體訴訟替消費者討公道,共有568名消費者登記,向昱伸、賓漢香料等37家上下游廠商求償。
“消基會”原認為業(yè)者惡性重大,提高3倍求償金額達78億7千多萬元,但律師認為實務上法官較不會支持3倍賠償金,因此減縮求償金為24億9千余萬元。
“消基會”主張,塑化劑案中、上游的昱伸及賓漢香料公司及負責人都被判高額罰金和重刑,證明法院認定業(yè)者賣的是會毒害人體的添加劑,消費者購買含塑毒的食品食用,受害事證非常明顯。
多數(shù)廠商都辯稱不知上游的昱伸、賓漢賣的起云劑中含有塑化劑,因而誤用于食品內,他們也是受害者。
法官認為,多數(shù)廠商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含塑化劑的起云劑,無可罰的惡性,且消費者并未明確舉證健康、勞動力損害與塑毒有關;不過,消費者購買含塑化劑商品屬于實際損害,判賠商品價金120余萬元。
法官指出,“衛(wèi)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wèi)教手冊”中,指塑化劑進入人體后12小時到72小時內會經代謝排出,對健康并未造成損害,因此并未判賠消費者請求健康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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