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8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涉南港案,更審合議庭今天改以圖利罪論處。由于法條變更,吳淑珍收賄的9000萬(新臺幣,下同)不算不法所得,吳淑珍也獲輕判,合議庭直指是法律疏漏,建議制定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處罰。
據報道,吳淑珍于南港案中,遭控收受力拓公司負責人郭銓慶9000萬元賄款,指示前陳水扁當局內務部門負責人余政憲泄漏南港展覽館標案的評委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與余政憲均涉貪污。法院一審時,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吳淑珍18年,臺“高院”更一審今天則改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吳淑珍9年。
判決指出,由于吳淑珍不具公務員身份,因而無法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論,雖然吳淑珍利用身份公務員的余政憲犯案,但因余政憲只成立圖利罪,吳淑珍因而也無從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以圖利罪論處,并因法條變更,賄款不須追繳、沒收。
更一審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吳淑珍利用余政憲的公務員身份,在余政憲主觀上不知她會因而圖取利益的情況下,徑自取得財物,依“罪刑法定主義”,現行法律無明文規(guī)范此種行為,但這種賄賂行為,在實務上其實常見,利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的狀況,透過公務員配偶、辦公室主任、助理、同學、好友等關系人為之。
合議庭認為,為司法利益及遏止類似濫用權勢謀取不法利益的狀況,應對與公務員有特定關系而具有實質影響力的人,利用與公務員職務或身份上的關系,向他人索取財物或利益,獲得財物或利益的行為,加以制定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處罰,借以填補目前法律疏漏,符合社會期待及司法正義。(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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