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9日審理二次金改案,傳訊遭控助扁家洗錢的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右)、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右2)出庭。 圖片來源:“中央社”
臺灣高等法院19日審理二次金改案,傳訊遭控助扁家洗錢的高興昌監(jiān)察人呂和霖(前)出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次金改案,19日傳訊遭控幫助扁家購買寶徠豪宅的高興昌監(jiān)察人呂和霖等人出庭。呂和霖說,“人頭”借扁家購買寶徠,再另與扁家另簽房屋租約,是應扁家要求。
報道說,臺檢方特偵組2009年12月24日偵結(jié)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及多名企業(yè)高層在內(nèi)的20多名被告。臺北地方法院2010年11月5日判決所有被告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19日傳訊遭控幫助扁家購買寶徠豪宅涉及洗錢的前國揚集團負責人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監(jiān)察人呂和霖等人出庭。3人于庭中仍強調(diào)沒有犯意,也沒協(xié)助扁家洗錢,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
檢方指控,扁家以呂和霖為人頭,購買寶徠11樓、17樓2戶,再與扁家另簽租賃契約,是為掩飾扁家實際購屋金錢來源。受命法官黃斯偉于庭中訊問呂和霖,為何借名購買寶徠,卻仍另與扁家簽訂租賃契約?
呂和霖說,因以自己名義貸款購屋,要支付利息;當初扁家透過侯西峰轉(zhuǎn)達,以租約形式支付款項,扁家透過侯西峰轉(zhuǎn)交租約時,已在上面簽名。
法官訊問,呂和霖貸款購屋8000萬元(新臺幣,下同),每月要支付本利45萬元,但與扁家簽的2戶租約月租僅32萬元,差額由誰支付?呂和霖說,由于扁家有付3個月押金,因此自己先代墊。
呂和霖的律師則說,侯西峰當時并未告知貸款攤還方式,拿租約給呂和霖時,上面已記載租金及押金款項,雙方約定1年后要過戶返還登記,呂和霖從貸款第1年因而以本息攤還,打算1年后再結(jié)算,扁并不知實際交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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