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蔡姓男子愛上已婚的王姓女子,要求王姓女子與丈夫離婚未獲回應(yīng),為對付情敵,竟買海洛因及槍支放入對方車內(nèi),再向基隆檢警檢舉;檢方發(fā)現(xiàn)有異,將王姓女子的丈夫不起訴。臺灣高院7日依誣告罪,將蔡姓男子判刑6個月。
據(jù)報道,蔡姓男子之所以穿幫,是因為基隆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李元銘發(fā)現(xiàn),蔡姓男子不僅知道毒品藏放位置,連毒品包裝的細節(jié)都很清楚,覺得可能有隱情,深入追查突破蔡姓男子的心防,他才坦承被愛沖昏頭,買槍、買毒栽贓給王姓女子的丈夫。
蔡姓男子與王姓女子發(fā)生私情后,多次要求王姓女子與張姓丈夫離婚,總是未獲回應(yīng)。2008年11月底,蔡姓男子先赴云林向人購買海洛因,再赴高雄市六合夜市購買不具殺傷力的手槍、子彈。
蔡姓男子暗中觀察張姓情敵的日常作息,2009年12月4日,用塑膠袋將海洛因、槍彈包裝起來,帶往張姓男子的宿舍附近,用備用鑰匙開啟他的轎車,將槍毒藏放在駕駛座下方。栽贓后,當天下午用公用電話打電話報警。
警方獲報后,在張姓男子的車上果真搜出槍、毒等事證,雖然張姓男子喊冤,仍被移送法辦。但檢方追查后發(fā)現(xiàn)有異,主動查出是蔡姓男子栽贓,轉(zhuǎn)而追究蔡姓男子的誣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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