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許姓消防員2006年與妻子假離婚,以單親須照顧小孩為由順利調(diào)至臺北市,事后卻弄假成真,前妻憤而提告;〉卦簩徖碚J為,雖無法證明雙方是“虛偽意思”離婚,但因離婚見證人資格不符法定要件,判決兩人婚姻關系存在。一旦確定,男方恐將背上重婚罪。
判決指出,許姓男子10年前到銀行上班,與大他七歲的女襄理陷入熱戀,半年后公證結婚,2006年7月生下一子。
許當時已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受訓后分發(fā)到臺北縣消防局,想轉調(diào)到每月多五天休假的臺北巿消防局,但短時間要請調(diào),只有以“夫妻離異,子女尚在中學學齡以下者”為由才有機會,許妻禁不起丈夫再三要求,同意離婚。
兩人在兒子滿月后離婚,協(xié)議監(jiān)護權歸男方,言明事成后再辦理結婚手續(xù),2007年10月許姓男子順利調(diào)到臺北,11月妻子催他辦結婚手續(xù),他卻拖延,此時一家三口仍住在一起,11月初他岳母還替虛歲30歲的他“做生日”送了一個大紅包。
但許姓男子到臺北上班,在醫(yī)院健檢時認識小他一歲的女護士,當年底便與前妻分居,去年3月與護士奉子成婚,另組家庭。
許姓男子的妻子因丈夫阻撓她探視兒子,去年向臺北、士林地院提告請求酌定探視親子方式,后來又向基隆地院提告,以雙方?jīng)]有離婚真意為由,請求確認婚姻關系存在。許姓男子否認見異思遷,指雙方因男小女大差異過大才協(xié)議離婚,不是假離婚。
法官認為,兩人2006間簽訂“兩愿離婚書”,但兩人找公證結婚時的謝姓朋友夫婦作離婚見證人,因謝姓男子的妻子不愿意,謝姓男子另找公司同事代簽,這名同事根本不認識兩人,協(xié)議離婚根本不具法定要件,一旦確定,男方恐將背上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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