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23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暨海關執(zhí)法局局長莫頓今天指出,沒收前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家族在美房產的訴訟,完全是依據證據辦案,無政治考量。
至于為何不等到陳水扁案三審定讞再提出訴訟,莫頓強調,提出的時間點是基于執(zhí)法單位的請求,調查完成了,就提告。
莫頓今天出席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聽證會,記者追問沒收陳水扁家房產案的細節(jié),他不愿多談,表明不評論這個特定個案。
報道稱,美國政府15日稍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沒收陳水扁夫婦當權期間,涉嫌以賄款購買的2棟豪宅。其中一棟在紐約曼哈頓;另一棟在弗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
該案的提訟依據,是美國法典第18編第981條;及第18編第1956、1957條的相關條文。其中第981條為民事沒收法(Civil Forfeiture);第1956條為利用金融工具洗錢相關法律;1957條為藉由特定不法活動,從事房地產交易。
根據向紐約州及弗吉尼亞州司法部提出民事沒收訴狀內容,當中所列犯罪事實,與臺灣檢方的起訴書內容相同。訴狀中并提出6大起訴理由,其中包括被告名下房產是以不法行為所得資金購得等。(中國臺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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