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7月1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美國司法部今天向當地法院要求沒收陳水扁家在美的2處房產。臺檢方特偵組起訴書提到,陳水扁家在美購屋的錢,來自臺灣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新臺幣7.4億元,這些錢一直被特偵組認定是金控賄款。
美國司法部在訴狀中指稱,陳水扁家在紐約州及弗吉尼亞州的2處房產,是用臺灣元大馬家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的新臺幣2億元所購。
臺檢方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家在美購屋款,應是陳水扁家從臺灣國泰世華保管室搬新臺幣7.4億元到馬家元大花園廣場后,吳淑珍委由馬維建將代為保管的新臺幣5億元進行海外理財的錢。
根據臺檢方去年12月的二次金改及陳水扁家洗錢案起訴書,2004年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前,吳淑珍將臺灣金改過程中收自企業(yè)賄款共約新臺幣7.4億,藏放于國泰世華保管室內。2006年臺灣爆發(fā)倒扁運動期間,吳淑珍再將錢轉搬進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家中地下室金庫。
吳淑珍指示把錢搬到元大馬家后,又希望馬維建能運用這些款項進行海外投資,馬維建為免個人資金與陳水扁家的錢混雜,幫陳水扁家在香港設立ASIAN PISTON公司,為吳淑珍海外投資理財。
期間,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夫婦透過理專介紹,在海外覓得WEGELIN銀行,吳淑珍即托人指示馬維建,將馬維建代管的錢中,先轉匯1000萬美元到陳致中、黃睿靚的賬戶,事后又叫馬維建把香港的賬戶結清,匯整757萬美元后,再匯給陳致中。
直到2008年5月,陳致中把自己WEGELIN銀行賬戶內的錢分別匯款16萬、150萬美元到美國,然后以West 28thStreet公司的名義購買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地區(qū)的公寓1戶,后因陳致中擬赴美弗吉尼亞州立大學就讀,又想在學校附近購置房產,因此于隔月再從銀行匯款57.5萬美金,以Pegasus公司的名義購買房屋1棟。(中國臺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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