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6月1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廣新聞報道,陳水扁案二審宣判出爐,陳水扁、吳淑珍各判20年,相較于一審的無期徒刑,外界認為是輕判。二審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于一審認定的侵占公款部分,二審采取了較寬松態(tài)度,只要是在領導人職務范圍內(nèi),都不算侵占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審相比來的較輕;另外在龍?zhí)顿彽匕钢,二審法官則是認定陳水扁行使職務并收受賄賂,因而判20年徒刑,罰金1.5億新臺幣。
陳水扁、吳淑珍二審各判20年有期徒刑,相較于一審無期徒刑,外界普遍認為二審刑期來的較輕。審判長鄧振球在宣讀主文時,特別提到陳水扁在龍?zhí)栋钢械慕巧,因辯護律師認為龍?zhí)顿彽匕笝?quán)責機關是在行政當局,不是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辦公室也不是當時陳水扁的職權(quán),但二審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領導人職務,并收受賄賂,因而判處20年徒刑,繳交罰金1.5億元。
另外鄧振球也表示由于公務機要費部分,二審在認定上和一審不同,二審采較寬松態(tài)度,只要是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占公款,也因此兩者刑期有所差異的原因。至于“扁家大賬房”陳鎮(zhèn)慧的硬盤內(nèi)記載公務費被用來報扁家人的所得稅及繳陳致中違法遭開的罰單,這一部分用作私人用途屬于侵占公款,審判長強調(diào)由于新舊規(guī)定不同,加上一、二審在證據(jù)認定上有所出入,造成兩者刑期不同的原因。(中國臺灣網(wǎng)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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