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灣胡姓男子前后打死兩個親生小孩,前案二審遭判刑13年半;后案一審時,法官同情他壓力大,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輕判他3年8個月,但二審法官認為他不值得同情,8日依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3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jù)高院判決指出,胡圣華(32歲)與女子曾淑英同居多年,平日打零工為生,2007年6月底,曾女生下一女嬰,同年9月,胡因2個月大女兒哭鬧,氣得多次掌摑女嬰頭頸,甚至狠咬她手臂,導致女嬰顱內(nèi)出血致死。
士林地檢署偵辦期間,胡女友又懷孕,法官擔心收押胡,曾女恐無人照顧,同意讓胡交保。2008年8月曾女生下第二胎男嬰后,胡又受不了嬰兒啼哭又動手,3個月大的男嬰就被他掌摑頭部導致昏迷死亡,胡男獲準羈押。
兩案分由士林、板橋地檢署偵辦,最后都依傷害兒童致死罪起訴胡,其中殺女嬰部分,胡男二審遭判刑13年6個月;殺男嬰部分,板橋地院合議庭考慮男嬰罹患心臟病與紅斑性狼瘡,出生不久就動心臟手術(shù),胡付不出醫(yī)藥費,一度窮到帶新生兒露宿臺北車站,且審理期間曾女又懷第三胎,援引減刑規(guī)定,輕判胡男3年8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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