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監(jiān)察院”調查臺南地檢署偵辦“三一九槍擊案”的調查報告日前出爐,認定檢方辦案欠缺直接證物;判定陳義雄是唯一兇手明顯不當;全案還有四項重大疑點,偵辦過程顯有疏失!氨O(jiān)察院”決議通過調查報告,送“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期待特偵組重啟調查,并詳為調查。
三一九槍擊事件發(fā)生迄今,不僅情節(jié)詭異,真相也一直不明。當年檢方認定已死的陳義雄為兇手,草草結案,輿論已經普遍質疑。前后兩屆真調會均曾提出調查報告,列舉許多疑點;槍擊案件主要被害人“前副總統(tǒng)”呂秀蓮根據自己的調查研究曾經出版了《透視三一九》一書,要求重啟調查,F(xiàn)在“監(jiān)察院”由吳豐山主持完成的調查報告也傳出了相同的結論,就是事件真相未明,檢方必須再為偵查!皺z察總長”不久前在“立法院”亦已透露特偵組現(xiàn)在從新的事證入手重為調查!氨O(jiān)察院”只公布調查報告,未動用彈劾權,未動用糾正權,追究當年辦案檢方人員的疏失責任,只是要求本案再發(fā)現(xiàn)真相伸張正義,特偵組就有責任代為將功補過。臺灣《中國時報》20日社論指出,就此提出三點做為特偵組辦案的提醒。
第一,特偵組重啟調查,必須確立調查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找出真兇,發(fā)現(xiàn)真兇為何犯案,如何犯案的真相。前次的偵查結論是真兇只有一個,就是陳義雄,因為不滿扁政而犯案,犯案方法是一槍兩彈。此等結論均遭兩屆真調會調查報告、呂秀蓮的《透視三一九》及“監(jiān)察院”調查報告所提出的反駁與質疑,顯示其難以成立。因而特偵組的調查工作,應該要回到原點,重新來過,重問誰是兇手?參與者究竟有些什么人,不能再拘泥于業(yè)已遭到質疑而推翻的結論,抱殘守缺,自欺欺人地以陳義雄死無對證搪塞其事。
第二,特偵組重啟調查,必須秉持專業(yè)而中立的態(tài)度辦案,不能有預設立場,也不能排除各種可能性。例如不能預設兇手只有一人,不能預設一槍兩彈或是兩槍兩彈,不能預設南檢的偵查結論并無錯誤,也不能預設此中全無任何政治操作斧鑿的陰謀,更不能預設陳義雄就是犯案兇手。“監(jiān)察院”的調查報告已然指出,檢方前次的偵查認定陳義雄為兇手,從第一槍射向呂秀蓮而非陳水扁,到其尸體的狀態(tài)與死亡時間,都與檢方做出的結論難以吻合。檢方前次以陳義雄已死而結案,卻擅以不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結論式地指控陳義雄為僅有的犯案兇手,不但違背檢方辦案的常軌,也對陳義雄的名譽,還有其家人的權利,造成嚴重的傷害。特偵組絕對不能懷著包庇護短的心態(tài)續(xù)辦此案,而應該坦率地承認原來的偵查犯下嚴重的錯誤,才有拋開既有包袱,重啟爐灶,發(fā)現(xiàn)完整真相的可能。
第三,特偵組重啟調查,必須將外界業(yè)已提出的重大疑點,列入考慮,也自我要求都能提出合理的回答與說明。社論直言,過去兩年有余的表現(xiàn),陳聰明指揮領導的特偵組,公信力有限,能力印象也屬不足。原有檢方的偵查結論,判定陳義雄是唯一的兇手,欠缺直接證物,連陳義雄是兇手,也不具有說服力,既無現(xiàn)場目擊證人,也無合理的犯案動機,莫說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并不存在,認定陳義雄是兇手的證據恐怕比起陳義雄不是兇手而有其他可能的情況證據,還來得不足。特偵組尋找新的事證,不必只以必須再度認定陳義雄是兇手為方向,也該有承認陳義雄并不足以認定為本案兇手的思想準備。涉案當時的現(xiàn)場重建雖有困難,但是案發(fā)當日當事人及一干隨扈人等的行蹤行程與游行車隊出發(fā)前的布置與聯(lián)絡實情,都有必要予以還原,才能真正拼出接近事實真相,找到真兇是誰與犯案原委為何的答案。
社論最后表示,三一九槍擊案真兇的發(fā)現(xiàn),關系到陳義雄及其家屬的基本人權與社會正義的實現(xiàn),也關系到臺灣公權力體系,上至“總統(tǒng)”及其所屬,包括維安人員,下至檢警辦案人員的品格與信用,在臺灣民眾心中的評價與定位,“監(jiān)察院”的調查報告要求知道真相,特偵組必須排除萬難,找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