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檢察總長”應(yīng)否有退場機制的問題又被炒熱。臺灣《聯(lián)合報》19日發(fā)表社論說,陳聰明的進退問題,確實造成了慘痛的社會創(chuàng)傷。但“檢察總長”的任期保障,是維護臺灣“司法獨立”的重要“憲政”設(shè)計;不宜因陳聰明而摧毀此制,畢竟對于“司法獨立”的維護仍是較高較大的價值。
社論簡略回顧了臺灣“檢察總長”任期制的沿革。原本“檢察總長”是由“總統(tǒng)”單獨任命,后因顧慮“總統(tǒng)”可借任命權(quán)操縱檢察體系,遂于2006年規(guī)定改由“總統(tǒng)”提名再經(jīng)“立院”同意后任命,并保障其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此一設(shè)計,不論加入了“立院”同意權(quán),或規(guī)定保障任期,皆在維護“總長”之獨立地位,以排除政治干預(yù),用意可謂至善。
詎料,新制首次實行即告扭曲。首位被提名的謝文定,在政爭中落馬。接著,陳水扁不提名望較佳的黃世銘,而提原本即有爭議性的陳聰明;正巧碰上親民黨為回報陳聰明在興票案中的情分,陳聰明遂成了首任新制“總長”。由此可見,制度的義理是一回事,提名者的私念與“立法院”的污濁卻成了摧毀制度義理的兇手。此一以“排除政治干涉”為義理的新制“檢察總長”,最后竟在“總統(tǒng)私念”與“親民黨護航”的“行政立法雙重操作”中誕生。
先天不足,后天失調(diào)。陳聰明上任后,又著實辜負(fù)了“檢察總長”的職守。先有坐視“特別費”不作統(tǒng)一見解,導(dǎo)致整個臺灣陷入可怕的政爭中;后有夜赴黃芳彥家作客的丑聞,又有縱放黃芳彥逃亡的嫌疑。這樣的“總長”實非適任。
但是,若要制定“陳聰明條款”,為“檢察總長”設(shè)定“退場機制”,社論認(rèn)為應(yīng)當(dāng)慎重其事。主要的原因,仍是必須維護臺灣“司法獨立”的義理,F(xiàn)今在“立院”研議的退場機制中,有主張二十名“立委”提案經(jīng)“立院”院會通過,可將“檢察總長”送監(jiān)察院彈劾者;有主張“法務(wù)部長”可對“檢察總長”提“不信任案”者。這類方案,制造政潮的功能極大,干涉“司法”的風(fēng)險極大;不能為了處置陳聰明,而將未來所有的“檢察總長”皆置于那種政治刀俎之上。馬英九不介入陳聰明的進退,是值得肯定的“憲政”操持,這是排除了“行政干涉”;而為保全“檢察總長”的獨立地位,不宜授予“立委”發(fā)動“退場機制”的權(quán)力,這是排除了“立法干涉”。
陳聰明的進退,確實是一個令人痛苦的“憲政”僵局。然而,如今“立委”對他不假辭色,輿論對他痛切撻伐,“立院”并揚言刪除其部門預(yù)算,“監(jiān)察院”亦對他磨刀霍霍,甚至“法務(wù)部長”也公然說“如果是我,早已知退”;可見,無論在政治上、法制上及輿論上,畢竟仍有制衡的機制。不宜輕言“立法”制定“退場機制”,那會使原本因陳聰明一例而傾此的天平,陷于未來所有的“檢察總長”隨時皆可能面對天平大幅傾彼的危機。
社論最后說,整個臺灣因陳聰明的進退而痛苦,但最痛苦的可能是陳聰明本人。他在矢石交加中拒不去職,心中一定是想對自己的名譽有所修補。一度曾傳出他打算在扁案告一段落時請辭,這也許是折衷的辦法。然而,破鏡難圓,陳聰明若仍有自尊自愛之心,理當(dāng)將手中大案給社會一個完整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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