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最高法院對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zhí)顿彽匕浮㈥惷粞I官案判處重刑后,陳致中被臺灣某周刊報道指為“召妓”,而訴請恢復名譽并求償新臺幣二百萬元案,高雄地院日前予以駁回,判決書認定陳致中有“五度召妓”的事實。
臺灣《中華日報》今日社論指出,扁、珍上述二案既已定讞,司法程序業(yè)已走完,法院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給了扁、珍和社會完整的答案,自然已無論辯空間。至于陳致中“召妓案”只是一審宣判,如果陳致中不服,還可依法上訴。
司法調(diào)查審判,必須有事實和證據(jù)做為依據(jù),陳致中如認為判決不公,就應(yīng)提出被認定有“召妓”事實的“反證”,訴請上級法院推翻原判決。故而,陳致中有無“召妓”事實?就成為論辯焦點。
本案陳致中是原告,因某周刊報道他有召妓行為,他否認有此行為,訴請判決該周刊恢復他名譽,并求償新臺幣兩百萬元。從訴之形式和目的看,陳致中所提為民事訴訟,要求恢復名譽;亦即,陳致中之訴以“否認召妓”為前提,既然他否認有召妓之事,被他所告的周刊就必須負舉證之責。如果周刊提不出證據(jù)證明所報道為真實,他即可透過司法途徑獲得清白。
社論分析,由是而觀,不論社會大眾如何看待男人召妓,陳致中對于被指召妓是絕對在意的;否則,他何必提出告訴?又為何以“恢復名譽”為訴之標的?故而,一審既然認定他有召妓行為,他一旦上訴,就必須針對召妓行為提出反駁,形勢因而逆轉(zhuǎn),當初陳致中將舉證責任丟給周刊,他上訴后反而自己就得舉證了。
但陳致中卻一直閃避被報道、被宣判的召妓行為,為何如此?社會很難理解。如判決書指出,陳致中有兩支手機門號,而他當初一再向社會宣告,他只有一支手機,法院既做出和他說法不同的判決,他豈能不說明事實為何?再者,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的周刊聲請保全陳致中所住“人文首璽”的監(jiān)視錄影紀錄,法院派員前往執(zhí)行保全,陳致中卻反對管理委員會提供。
陳致中的應(yīng)對態(tài)度是不符合情理的,因為他提告的目的是否認召妓,基于急欲恢復名譽立場,為了證明自己蒙冤,應(yīng)該主動提供監(jiān)視錄影紀錄才對,為何當法院要求提供時,他卻執(zhí)意反對?莫非錄影紀錄會出現(xiàn)于他不利的證據(jù)?
陳致中的反常舉措,也出現(xiàn)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拒不出庭”,他的理由竟是“因為選舉太忙,沒有時間出庭”。須知他是原告,告人者不出庭為自己申訴,殊為少見。難道他在回避與被告當面對質(zhì)?或是害怕法庭上會出現(xiàn)他無法解釋的證據(jù)?
同樣令人疑惑難解的是,判決后媒體第一時間問他“是否上訴”,他毫不考慮的說“判決太離譜”,當然要上訴。后來卻忽而說“會考慮上訴”,忽而又說“上訴到底”。上訴是控方與辯方(即兩造)的基本權(quán)利,陳致中上訴的態(tài)度未免顯得“飄移不定”。
社論最后表示,陳致中想要恢復名譽,唯有提出證據(jù)證明確無召妓,除此之外別無他途,這是他當初提告并對社會宣稱“絕無其事”時就必須面對的現(xiàn)實。有人將陳致中提告解讀為“選舉需要”,那也是一種說法。不論如何,陳致中是否召妓絕不可能成為羅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