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期間,有關臺灣公視董事長之爭的新聞時上版面,包括重選董事長后,現任董事長鄭同僚依舊不離開,并且對8名董事提出假處分,臺北地方法院裁定8名新董事禁止參加董事會,同時也不得在網絡、媒體上影響公視的營運及不得有任何妨礙及干擾行為。臺灣《中央日報》15日的社評指出,對于這些紛爭,外界大多不甚了了,但其荒腔走板令人瞠目結舌;公視似乎已淪為一人之私器,我們不能不鳴鼓而攻之。
社評說,事件的起因,完全在于鄭同僚對公視董事長一職的戀棧。依法律規(guī)定,董事有任期,一任3年,但董事長是由董事互選之,并沒有任期。換言之,董事長如果表現不如預期,或者有違害到公視的利益、未來發(fā)展甚或不適任之情形,董事會當然有權可以重選董事長。否則董事會豈不被董事長一人綁架。鄭同僚多次以任期為理由拒絕下臺,完全沒有說服力。更何況,鄭同僚任內,公視經營表現不善,而且根據“公視主管年度評鑒報告“,有高達70.9%的公視員工不滿意鄭同僚去年一整年的整體表現滿意度。
公視成立的目的,是希望在商業(yè)惡性競爭的環(huán)境中,為島內的閱聽大眾提供更高質量的選擇,也為有心制作高質量節(jié)目的從業(yè)人員提供機會。但過去兩年多來,公視的收視率不佳,虧損連連,經營階層豈無責任。對于這樣實際表現不佳,而且員工不認同的董事長,董事會若不做適宜之處置,則有社會之期待,也有負當初當局聘請其擔任董事之責任。
這一次鄭同僚以公視之名對8名新董事提出假處分,不得以公視董事身份評論公視。這樣的做法真是令人不知如何以對。首先,公視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對象,任何人皆可對公視提出看法與意見,更何況是董事。其次,這些董事的發(fā)言,事實上并無傷害到公視的營運,說不定,對多數員工來說還具有相當的正當性,唯一受到批評的是鄭同僚本人。因此,鄭同僚動用公視的資源對這8名新董事提出假處分之舉,難免有以公濟私之嫌。最后,鄭同僚個人并無權限對董事提出假處分,如果未經董事會同意,就有違法瀆職之嫌。
公視董事長一職,對外代表公視之形象,對內影響公視之發(fā)展方向,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但最近一年多來有關公視董座之紛爭,已讓公視的形象蒙灰,鄭同僚的聲譽亦受傷害,實為兩敗之局。社評指出:我們敢斷言,鄭同僚在董事長的位置上多待一天,其負面形象就增加一分,更何況其董事任期只到今年12月初,又何苦來哉呢!
相關資料:臺灣公共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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