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發(fā)表社論說,“動新聞”,新聞會“動”,若單從刺激消費來看,不能不承認確是一種創(chuàng)意。但新聞不是消費品,它被視為“第四權(quán)”,權(quán)力的相對是義務,這個義務就是社會責任。有“動新聞”點子者,顯然只想要權(quán)力,不想盡義務。
社論說,試想想以下“動新聞”:酒后玩3P;女大學生控性侵;父奸女還助情婦奸子;鐵鍬殺妻;伴尸一夜后自首。上述“新聞”是動起來的、演出的,印象當然深刻,但閱視者如是年輕人,必然“教壞囝仔大小”。
壹傳媒的“動新聞”在網(wǎng)絡試播后,向來壁壘分明的“藍委”、“綠委”,這回行動一致地高喊反對。這固然因為有了“動新聞”,他們可能是“最大受害者”,但他們的反對幾乎獲得全社會認同,可見大家都反對。
臺北市政府已向壹傳媒開鍘,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罰款50萬元。市長郝龍斌表示,如果有害兒童及少年的“動新聞”,還在網(wǎng)絡繼續(xù)播,市府將繼續(xù)罰。壹傳媒錢多多不怕罰,但也不能犯下眾怒。
臺師大大傳所所長胡幼偉說:“新聞是沒有分級的。”亦即,凡為新聞,人人都可以讀、可以看?墒牵紓髅皆诰W(wǎng)絡試播的那些畫面,多數(shù)為“輔導級”,以后家長對子女接觸新聞,豈能不提心吊膽?
社論最后指出,媒體經(jīng)營環(huán)境困難,尤其是平面媒體,但沒有一家媒體為了賺錢而無視社會責任。壹傳媒如越過媒體責任底線,恰如NCC“主委”彭蕓所稱,“那根本不是新聞”。臺灣夠亂了,八卦夠多了,壹傳媒,請饒了大家吧!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