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的動作忽弛忽張,令人捉摸不定。正在加快步伐傳訊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等扁朝“皇親國戚”之際,檢察官朱朝亮表示,皇太后、皇親國戚當門神收錢,甚至賣官,“這行為是無罪的”,因為“皇親國戚”不是公務員。此話一出,情勢又見撲朔迷離。
臺灣《聯(lián)合報》文章指出,從正面來考慮,朱朝亮或是鑒于社會對特偵組突破洗錢案內情的期望極高,生怕曠日廢時卻無法奏功,故先強調對“皇親國戚”的偵辦“有難度”。但若謂在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未完成立法前,連“皇親國戚”賣官都是無罪的,檢方拿他們無可奈何,卻未免太長壞人志氣了!
“皇親國戚”若是收錢賣官,就結果言,不外有二:一、收了錢,但未辦成事;二、收了錢,確也辦成了事。前者,便觸犯刑法詐欺罪;后者,則因具有對價關系,故分明涉及貪污罪,此處關鍵在于:“皇親國戚”本身雖非公務員,但必定是透過其大權在握的公務員親戚辦成賣官之事,所以他們是共犯關系。無論屬何者,“皇親國戚”都不可能無罪。
官員由家人或親戚出面收賄,但東窗事發(fā)后被依貪污案起訴定讞判罪者,過去已不知凡幾。但若照朱朝亮所言,難道那些收賄的家人、親戚都屬“無罪”,故貪官本人也當然無罪,于是那些案子都成了冤案?
朱朝亮是日慧法師的高徒,或許經法師的佛學熏陶,對辦案另有一番足以別開生面的境界與門道亦未可知。但“皇親國戚”收錢賣官無罪說,畢竟距臺人的法治知識及法律感情太過遙遠。也許此言只是欲擒故縱的手法,那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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