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京華時報》等媒體刊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原副主席劉卓志賣官大起底的報道,《中國青年報》刊登原廣東省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倪俊雄瘋狂賣官斂財的報道。劉卓志10天的上訴期于7月12日結束,他放棄上訴,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生效。他賣官等受賄817.036萬元全部追繳。倪俊雄因受賄罪獲刑15年,沒收財產300萬元和違法所得338萬元。
有人買官就有人賣官,有人賣官就有人買官。官員買官賣官本身不是天大的新聞,但這類新聞里面總有一些遮遮掩掩,反而引發(fā)讀者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有關劉卓志的報道,除了錫林浩特市城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局長賈乘麟,錫林郭勒盟盟委委員、錫林浩特市市委書記牛志美在《賣官一覽表》中出現行賄人姓名、行賄目標外,其余行賄人均省略姓名而改用“某某”。這些“某某”中有錫林郭勒盟檔案部門領導、錫林浩特市宣傳部門領導、錫林浩特市政協領導、錫林浩特市司法部門領導、某化工項目領導小組負責人、錫林郭勒盟某委員會領導、錫林郭勒駐京聯絡處領導、錫林郭勒盟人大領導、錫林郭勒盟政協領導、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委員、錫林郭勒盟工商聯領導等。
有關倪俊雄的報道,涉及楊雄買官兼任茂港區(qū)公安局長,李天福行賄調至高州市公安局局長,黃鴻行賄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用了真姓實名,大多以科員吳某被提拔為副科級干部、科員陳某晉升為副科級、正科級干部陳某升任自己期望的職位、副科級干部黃某被提拔、張某某調回市直機關任職等對行賄人具體信息做了遮蓋。
這類報道中的“障眼法”,記者或讀者已經習以為常,以為從來如此。我對“從來如此”的東西,時時抱以懷疑的態(tài)度。在我看來,用“某某”、“吳某”不如依照法律文書,秉筆直書其真姓實名,一則可以免去不必要的猜測,誤會他人;二則對那些行賄者也是還其歷史的真實面目。
也許有人認為,把買官者的真姓實名、職務公之于眾,可能會影響到這些人今后在原崗位或調動到其他崗位工作。我們可能對買官者過于寬容了,其實大可不必。君不見很多買官者,同時又是賣官者或貪腐者。據報道,向倪俊雄等人行賄37萬元的黃鴻,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330.3萬元。一個買官者行賄花掉1元錢,就要從他人身上再撈回10元錢,這個1比10的比例也許才能讓買官者心理求得平衡。買官者如果不是為了獲取更大的私利,為什么去行賄?市場上有一條行為準則:殺頭的買賣有人干,虧本的買賣沒人干。自古至今,花錢買官只是為了替百姓謀幸福,為人民服務,這種人我們還沒有見過一個。
賣官的官員倒臺了,買官者倘若受到各種形式的保護,抑或“潛伏”下來,這將對黨和人民的事業(yè)造成極大的危害。我們不僅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教育、懲戒賣官者,同時也需要用輿論的手段教育、懲戒買官者,不管是“某某”還是“王某”、“李某”,都應當讓他們以真姓實名出現在新聞報道中。(蘇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