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訂的條文超過刑訴法條文的1/4。草案將增加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近親屬可拒絕作證、確保辯護權落實及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偵手段等條文。(8月22日《京華時報》)
近親屬可拒絕作證,顛覆了傳統(tǒng)的大義滅親理念。有專家直指: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tǒng)。自孔子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一說,中國傳統(tǒng)儒家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認可“親親相隱”而不提倡絕對的大義滅親。
所以,現在刑事訴訟法若明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這確實是一種文化回歸。此次修法考慮了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注重了立法中的文化因子。這是此次修法中的新穎亮點。
科學立法,應該有這種文化視角。注重了法治中的文化元素,法律效果才能進一步彰顯。比如,修法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若是從文化視角來完善這條規(guī)定,效果會更好。此類規(guī)定,早已見諸法律規(guī)章,但現實生活中,強迫自證其罪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就是因為這不僅涉及一些法律程序、法律規(guī)定的健全問題,更涉及一些法律文化的缺陷問題。
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里,向來缺乏尊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理念,傳統(tǒng)文化中有過于濃烈的官本位思想,執(zhí)法者很容易忽視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強迫自證其罪現象屢禁不止,此謂文化欠缺。
刑事訴訟法修訂若在明定禁止的同時,明確闡釋本條規(guī)定是提倡何種法律文化、反對何種法律文化,比如加上“強迫自證其罪不符合以人為本理念”、“保護公民沉默權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在要求”等定語,則在完善程序規(guī)定的同時體現了對現代法律文化的塑造,從而更能突出立法精神,因此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