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15時30分,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陳店鎮(zhèn)一內(nèi)衣廠發(fā)生火災;馂16時左右被控制,16時30分被徹底撲滅,火災中共有15人被困,其中14人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1人重傷。記者5日上午從廣東省汕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獲悉,造成14人死亡的汕頭“12·4”火災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供認因勞資糾紛,買了40元汽油到該廠放火后逃跑的犯罪事實(12月5日新華網(wǎng))。
向在烈火中失去的14條鮮活生命默哀!誰導演了這起慘絕人寰的縱火案?為何要制造這起慘劇?廣東衛(wèi)視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疑犯縱火是因為3天前他辭職時老板不給他工資,“因為我去拿錢,一直很沖動很氣憤,(所以)做出來這些事”,并表示“我做這些事從來不后悔,我拿不到錢,就只好用自己的生命跟他去賭”。
老板欠薪,就把怒火燒向同為打工的無辜者?拿自己的生命跟老板去賭,就拉著十多條生命陪葬?這種邏輯怪異而可怕。魯迅說過: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劉某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懦夫,在法治時代,他既不應該暴力對待老板,也無權(quán)抽刃向弱者。值得提及的是,當記者問他“有沒有考慮到其他人,其他十幾個無辜的生命?”他的回答是“沒想到這些”,其冷血與自私可見一斑!
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不如意,或被權(quán)力羞辱,或被無良資本傷害,或為世事艱難所苦,從而陷入人生苦痛之中。不能因為自己不痛快,就將怒火灑向社會,走出瘋狂報復社會的險惡一步。縱火的劉某確實遭遇了不幸,但不等于他就有權(quán)傷害社會。網(wǎng)上有一種聲音認為,劉某也是受害者,如果不是老板欠薪,他也許就不會惱羞成怒走極端。還有網(wǎng)友稱,“把老百姓逼急了,就該這樣”。這是一種常見的混亂邏輯,似是而非,充滿著偽正義和偽同情。自己是受害者,就可以充當害人者?在同情劉某之余,為何不想想那葬身火海中的十多條生命,為何不想想他們家人的苦痛?
近年來,不時出現(xiàn)報復社會的極端案件。每有血案發(fā)生,總有無辜生命成了犧牲品,然而每當新聞出來后,這些報復社會的人總能收獲一些肯定,甚至激賞,特別是他們暴力指向強者時,也總有人不辭辛苦地挖掘出他們犯罪的種種無奈和不得已,仿佛報復社會也情有可原。必須警惕這種荒誕的邏輯。再有悲苦,都無權(quán)剝奪他人的生命,都不能磨刀霍霍地指向無辜生命。默許或者鼓勵這種報復社會的行為,這種心理一旦泛濫,法律便無正義,秩序?qū)蓙y,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屠夫刀下的冤魂。
劉某也許確有苦衷,被欠薪的滋味不好受,再不好受也應該采取合法渠道維權(quán)。而從報道可知,他縱火是在辭職兩三天之后,如此短的時間內(nèi),他也許根本就沒有想到合法維權(quán)。被仇恨填滿胸膛的他,只想著在最快的時間內(nèi)、用最慘烈的方式快意恩仇。這可取嗎?
應該明確,欠薪不是縱火的理由。當然,在劉某縱火案中,欠薪老板難辭其咎,老板應該承擔他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欠薪成為普遍現(xiàn)象的今天,因欠薪發(fā)生的慘劇不勝枚舉,堪稱此起彼伏,還有多少因欠薪所致的悲劇正在上演或?qū)⒁涎?去年2月26日,惡意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機關(guān)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該法律條款已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何仍有不少老板欠薪?臨近年關(guān),又是欠薪高發(fā)期,我們的監(jiān)管部門該行動了,免得悲劇也高發(fā)。
劉某是縱火犯,他理應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而我們也應該反思,既不能廉價同情這類報復社會的極端者,天真地認為他們是可以原諒的受害者,也不能放過導致他們犯罪的社會因素,兩者的責任應厘清。無論如何,都應該反對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