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熊毅獲悉熊某乘坐襄陽起飛的ZH9706次航班前往深圳。此前他瀏覽到了“飛往美國的國航航班被威脅電話逼回”的報道,因此受到“啟發(fā)”,于是當晚撥打深圳機場公司客服電話,稱“飛機上有炸彈,45分鐘后爆炸”,迫使已起飛35分鐘的航班備降武漢。熊毅的動機居然是,為躲債發(fā)泄不滿。(《武漢晚報》9月3日)
導致深航航班緊急備降的原來是“詐彈”,嫌犯熊毅已被抓獲,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近年來,因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而獲刑的人不在少數(shù),熊毅也不會是最后一個:2009年1月,北京一外企職工于某因與男友爭吵,謊稱對方乘坐的飛機上藏有炸彈,后被判刑10個月;次年3月,廣州居民李某因情感糾紛而撥打110,稱“飛機上有恐怖分子”,導致多班次航班備降,李某后被判刑1年半;前不久,上海男子蒲某為了在網(wǎng)友面前出風頭,撥打浦東機場熱線,自稱“基地”恐怖分子、“在即將起飛的航班上安放了炸彈”,并且索要100萬元,蒲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早在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即增設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違反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币呀(jīng)有太多人因編造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而付出應有的代價,但仍有人以身試法,這是法律知識欠缺還是為了宣泄不滿而故意和法律作對?不管什么原因,這種行為都不能容忍。
一旦發(fā)布“詐彈”信息,航班勢必第一時間備降,乘客利益必將受損,如報道中乘客劉女士所稱,“(飛機備降)折騰了大半夜確實太疲倦了”;湯先生先是緊張害怕,后來只覺得渾身疲倦……雖屬虛驚,但如此折騰,乘客不僅付出了高昂的時間成本,還付出了巨大的心理成本。除了侵害公民權益,這種惡作劇還浪費了太多原本不該被耗費的社會資源,比如,飛機備降后,警方攜帶排爆專業(yè)設備開展搜爆、排查工作,對客艙、貨艙進行地毯式搜查;天河機場立即將旅客和機組人員疏散到航站樓安全地帶進行二次安檢。這些成本,誰來承擔?再比如,一個班次的航班備降,往往影響到其他航班,由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誰來埋單?
不能放任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它還有可能針對商場、賓館、公共交通、醫(yī)院、超市、企業(yè)等場所,重大體育賽事、重大活動也會被一些人瞄上。2011年8月,哈爾濱一居民在某大型超市留下紙條,稱“我在女衛(wèi)生間內安放了炸彈,兩個小時后boom”,此舉導致超市臨時中止營業(yè);2008年7月,長沙市民周某在網(wǎng)上發(fā)布“長沙市公交車和出租車爆炸”的假消息,引來不少市民惶恐不安。我們每一個人不能永遠宅在家里,當你乘坐公交車、到商場購物、到醫(yī)院看病、在超市衛(wèi)生間方便時,突然傳來有炸彈的恐怖信息,你作何感想和反應?正如有學者所稱,“虛假恐怖信息無端加劇民眾心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同時也給政府反恐部門的工作帶來很大壓力!苯o職能部門帶來壓力也許無可厚非,但民眾的生活被無端打亂,平穩(wěn)心理突遭侵擾,社會秩序遽然失序,則是每個人不能承受之重。
“詐彈”頻出,沒有安全感,又哪來幸福感?走著走著,路陷了,橋塌了,是一種噩夢;平凡工作中,被不安分者捏手臂,是一種痛苦;房子被強拆了,更是人生的大不幸。但是,對諸如編造傳播恐怖信息的行為也不能麻木視之。熊毅已被抓獲,真相很快就會查清,這種速度值得激賞,我們期待任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都被懲罰,期待一個更安全的生存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