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網(wǎng)友見面后發(fā)生關系,因涉嫌嫖娼被西安市某派出所民警罰款8000元,并稱不開票據(jù)可只罰4000元,張某最后繳納了4000元。涉事派出所事后承認,這4000元罰款繳納時未開具票據(jù),所長稱此事沒有問題,“就是手續(xù)這一塊沒有完善”(11月9日《南方都市報》)。
和網(wǎng)友發(fā)生關系是嫖娼嗎?對此,筆者不無疑問。不過,由于報道沒有提供更多這方面的信息,不糾纏它。
關于這件事,所長的判斷是:“沒有問題”,但筆者認為問題不少、不小。
讓我們對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看一看問題出在哪兒。
第一,派出所有罰款4000元的權力嗎?
張某最終被罰了4000元,這是雙方均認可的事實。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就是說,派出所罰款方面的處罰權,僅限于500元以下。罰款4000元,權限不在派出所。
第二,罰款應該當場繳納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確立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原則。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碑斎,罰款也可以當場收繳,但僅限于三種情形:被處50元以下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被處罰人在當?shù)貨]有固定住所。
前兩種情形,張某確定不符合;而從報道中張某家人當天送來罰款等情節(jié)判斷,張應是當?shù)厝,“沒有固定住所”這一條很可能也不符合。罰款為什么要當場收繳?派出所應有一個解釋。
第三,拘留咋就“免”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笨梢姡捂搅P款最高是5000元,民警口中的“罰款8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
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規(guī)定,對于嫖娼行為罰款,是對當事人拘留前提下的“并處”。而現(xiàn)在,只罰款不拘留,背離了法律規(guī)定,也讓人懷疑:莫非只有罰款才是一些人的執(zhí)法目標?
最后,罰款不給票據(jù)是什么性質的行為?
所長認為“就是手續(xù)這一塊沒有完善”,但事實遠非這么輕描淡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jù)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shù)額的”。
最后要說的是:對事不對人(為此隱去了派出所名字)地指出這些問題,是因為它們有一定普遍性;告別了它們,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將更規(guī)范,百姓權益也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