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河南省鄭州市一市民在鄭東新區(qū)如意湖溺水,當?shù)匾还鎴F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qū)隊長牛振西接到河道管理方電話后,迅速帶人趕到現(xiàn)場施救。不料,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僵持了一個小時后,溺水市民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鄭東新區(qū)則聲明,不允許搜救隊下水是出于“對他們生命安全的負責”。(人民網(wǎng)8月8日)
無證件則無許可,無許可則無救援。鄭東新區(qū)巡防隊員以其強硬的阻攔,掐滅了溺水市民可能生還的最后一線希望,還美其名曰,為了搜救隊員的生命安全。如果巡防隊果真敬畏生命、珍愛市民,完全可以采取更為適宜的方式。畢竟,溺水者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至為寶貴的,豈能一拖再拖、請示領導一個多小時?說到底,巡防隊的強制做法,不過是在以保護生命的名義維護行政許可的壟斷。
在搜救隊員能否下水施救的問題上,其實并非一點“來歷”沒有。一則,搜救隊并非自行其是,貿(mào)然出現(xiàn),他們是在接到鄭東新區(qū)河道管理方的求救電話,才緊急馳援的。也就是說,至少河道管理方能夠證實他們具備救人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再則,搜救隊是鄭州市冬泳協(xié)會2005年成立的民間公益性組織,此前曾參與多次救援行動,歷史如此“悠久”,完全可以作為一種實質(zhì)上的資格許可。
任何一個神智正常的巡防隊員乃至領導,都應該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爭分奪秒緊急救人。何以一定要在“許可證”的問題上膠著多時,眼睜睜地看著溺水者在無望中掙扎、然后消失在水下?
這個疑問頗有追問的必要。
當?shù)睾、水務等多個部門表示不存在《打撈許可證》,只是表明在這些部門的行政許可范疇內(nèi)沒有這項內(nèi)容,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個證就真的子虛烏有,更不意味著今后不會出現(xiàn)這樣的許可證。鄭東新區(qū)巡防隊先是索證,然后卻斷然否認索證,其間可能另有原因,F(xiàn)場多個當事人的指認,證明其“否認”有假。
巡防隊的主要職責是治安巡防,并無措置河道管理的責任,之所以強力介入救人事件,不排除有地方上相關管理權責不甚清晰、相互交叉的情形,卻也有爭奪“打撈”行政許可管理權限的可能。因為,在時下的語境中,行政許可并不僅僅意味著一種責任,同時也隱含著一定的利益。事實上,這是很多類似行政許可難以取締的根源所在,也是一些管理部門趨之若鶩的最大驅(qū)動力。
眼下,死者已矣,家屬仍在悲憤地追問:見義勇為要是要“見義勇為證”,天底下還有好人沒?這樣的追問令人動容。作為一種規(guī)定權力和責任界限的管理行為,行政許可原本出于善治目的,然而,實踐中,一些行政許可卻往往變了味,成為一些管理機構瘋狂攫取利益的借口。鄭東新區(qū)巡防隊只認證件不顧生命安危的做法,就是行政許可被扭曲的極端表現(xiàn)。
此前,湖北荊州“挾尸要價”事件已經(jīng)深深刺痛了公眾的良知,也暴露出地方有關部門監(jiān)管的缺失,F(xiàn)在,見義勇為要“許可證”的事件更是觸犯了社會的底線。不過,這一次,卻是因為有關部門的胡亂干預而釀成悲劇。生命至上,什么時候才能真正在社會上扎根?什么時候人的生命不再需要行政許可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