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人們常常在說國有資產流失,可是我們在機場建設費中清清楚楚看到的是私有資產流失。
自財政部決定將原來民航乘客購票時繳納的機場建設費改為繳納民航發(fā)展基金之后,引來一片質疑,提出了很多問題。
我以為,這些問題和質疑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機場建設費或者現(xiàn)在個人繳納的民航發(fā)展基金的權屬問題。
機場是可以作為國家或地方公益設施的,如果是公益設施,那么建設資金自然由公共財政來承擔,機場本身也就不是盈利機構。但我國民航機場基本上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yè),與一些高速公路公司類似,事實上我國有不少機場都是上市公司。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發(fā)展需要大量機場及先進的機場設施,這同時也是機場企業(yè)賺錢盈利大發(fā)展的大好時機,為了抓住時機,機場方面想盡辦法籌措資金搞建設,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自然是籌措資金的辦法之一,“續(xù)征”至今。不過需要明確的是,這項機場建設費的權屬理應歸每個付出機場建設費的乘客。
這筆機場建設費建設了機場,建設了機場各種設施。機場企業(yè)正是憑著機場、機場設施及機場服務,才能盈利。而當初建設機場及設施的出資人之一——購買機場建設費的乘客理所當然應該在后來享受到應得的利潤?墒嵌陙頇C場建設費一直莫名其妙地歸機場所有,當作機場盈利的資本,而機場建設費的真正出資人——乘客20年來卻不能得到任何回報。
現(xiàn)在機場建設熱潮過去了,但是民航業(yè)發(fā)展確實需要節(jié)能減排,需要更先進的設備,也就需要資金,向企業(yè)、向社會、向乘客集資都是可以的,但問題還是這項基金的權屬問題。
如果把這項基金理解為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雖然可以不計回報、不要求收回,但是這樣的基金出資人一般規(guī)定為政府和事業(yè)單位,可現(xiàn)在明確把乘客個人繳納的原機場建設費納入了這項所謂的政府性基金中去了。
作為個人繳納的民航發(fā)展基金,按照基金慣例,必須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而這一切必須仍然建立在明確民航發(fā)展基金出資人——乘客的個人權屬上。
事實上,當乘客繳納的機場建設費或者民航發(fā)展基金的權屬還含混不清時,機場建設費轉變成民航發(fā)展基金、基金該繳多少、甚至繳上去的錢流向哪里,這一系列問題都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長期以來人們常常在說國有資產流失,可是我們在機場建設費中清清楚楚看到的是私有資產流失。類似的私有資產流失,20年來在電話初裝費等現(xiàn)象中我們也曾多次見到,遺憾的是,這樣的流失仍以各種方式繼續(xù)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