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評】“過勞死”不能一直“霧里看花”
不能只限于對“過勞死”的擔憂,或遇到棘手的事“一推再推”“光說不練”。無論如何,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生命是大事,由此才有和諧的勞動關系,才有經濟社會的持續(xù)發(fā)展。
12月10日央視新聞客戶端刊發(fā)《中國每年“過勞死”60萬人 我們如何走出過勞的“摩登時代”》一文,引發(fā)諸多媒體轉載。文章稱,有資料顯示,巨大的工作壓力導致我國每年60萬人“過勞死”,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
有必要厘清,有關中國每年60萬人“過勞死”的說法屬誤傳,且已經傳了多年。最早出現這一內容和說法的中文報道是編譯自外媒的一文,而該文指出數據來源于《中國經濟周刊》。實際上《中國經濟周刊》當時只是在一篇《“過勞死”——時代的必然還是法制的乏力》的報道中提及,“據估算,目前中國每年大約有60萬人發(fā)生猝死”,那家外媒將“猝死”翻譯成了“過勞死”。
不管是60萬人的數字還是“過勞死第一大國”的頭銜,都缺乏扎實的調查數據和依據,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過勞死”的存在,或者忽視“過勞死”對勞動者健康、勞動關系和諧乃至整個社會發(fā)展帶來的隱患。
長期加班熬夜、趕項目,職場人士過勞猝死的消息不時成為媒體“頭條”!鞍+黑”“5+2”“996”等“加班文化”盛行,勞動者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加之職場競爭壓力、生活生存壓力、社會保障乏力等因素,“過勞死”仿佛一團陰云,越來越接近并籠罩在不少行業(yè)的職場上空,而且當事人呈現年輕化趨勢。
遺憾的是,“過勞死”一直游離于醫(yī)學和法律之外。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判斷標準,勞動者維權屢陷困局。醫(yī)學專家說,過勞死并非臨床醫(yī)學病名,而是屬于社會醫(yī)學范疇。所謂“過勞死”,就是指由于長時間加班工作導致過度疲勞而猝然死亡。說白了,感冒發(fā)燒乃至各種癌癥都有較為明顯、明確的癥狀和指標,而“過勞”如果算是一種病,它的癥狀、指標是什么,目前尚不明確。
法律專家說,醫(yī)學上不明確概念和定義,法律上便無法加以規(guī)范。從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大多數“過勞死”都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否則,家屬如果認為用人單位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導致其“過勞死”,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此,又回到了老問題——休息少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為“過勞”?休息權被剝奪與“過勞死”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證明?自身體質、家族遺傳、生活習慣甚至氣候條件等,恐怕都得考慮。
可以說,對什么是“過勞死”,如何認定、證明“過勞死”,用人單位應該盡到哪些注意義務、承擔何種責任、受到什么處罰,在當下都是“霧里看花”和一片糊涂。
對此,我們并非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對“過勞死”,雇傭關系發(fā)達的國家通常采取的是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模式。預防方面,比如有的國家為給員工減壓實行彈性工作制;要求企業(yè)嚴格落實法定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濟則包括,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可以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相當于工傷),可以提起保險申請,享受療養(yǎng)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調查勞動者死亡之前3~6個月的工作狀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為“每月加班80小時以上”;重罰不落實員工休息休假權的企業(yè),等等。
對于可能影響眾多勞動者健康甚至生命的事情,有需求、有呼聲,就應該有討論、有對策,而不能只限于對“過勞死”的擔憂,或遇到棘手的事“一推再推”“光說不練”。無論如何,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生命是大事,由此才有和諧的勞動關系,才有經濟社會的持續(xù)發(fā)展。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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