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
近一段時間,我國的文物保護再次成為公眾焦點,除了哈爾濱劉亞樓將軍故居等7處文物被拆除事件,以“保護”之名行“破壞”之實的“壯舉”也在全國各地不斷上演:杭州西湖岸邊秋水山莊的“變色記”,廣西南寧宗圣源祠的維修與臨近的樓盤建設“互動施工”,遼寧朝陽云接寺清代壁畫慘遭“修復”,山東萊蕪一段古長城被鋼筋水泥打造成了“八達嶺”,禮泉古代石佛變成了“水泥佛”……中國的文物保護究竟怎么了?我們的保護是為了給其穿上盛裝嗎?是為了讓其融入經濟建設的潮流之中嗎?是為了將其“整容塑形”“改頭換面”嗎?
文物保護不可逾越的底線
文物保護是一項專業(yè)而科學的工作,事關文物的生死存亡,事關全體社會民眾的福祉,因此必須遵循相應的原則,堅守不可逾越的底線。
這些原則中最為核心的就是“不改變文物原狀”。所謂“文物原狀”并非單一的狀態(tài),實踐操作中需要謹慎分析、科學鑒別、對癥下藥。但有一點必須強調,即“文物原狀”一定是健康的、有序的原狀,而既非病態(tài)的、雜亂無章的原狀,也非存在安全隱患的原狀,更不是正在遭受各種侵蝕的原狀;那些由于長期無人管理而出現(xiàn)的污漬穢跡、荒蕪堆積、糟朽殘損,也同樣不屬于文物的原狀。所以,文物保護過程中的“不改變文物原狀”必須是剔除了危害文物健康的所有因素后的狀態(tài)。
其次是原真性與完整性的原則。保持文物的原狀需要各種支撐,真實性就是其一,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原來的真實性,包括原有的外形和設計、材料和材質、用途和功能、傳統(tǒng)技術和管理體系、環(huán)境和位置、語言和其他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乃至精神和感覺等;完整性保護是指對文物本體、附屬文物、內外的自然及人文環(huán)境等能夠體現(xiàn)文物古跡價值的各個要素進行全方位保護,對其在歷史演化過程中形成的包括各時代特征、具有價值的物質遺存也要予以充分的尊重。其實原真性和完整性是相互支持、融為一體的,只保留部分的真實性就不是完整性的保護,只保護其中的一部分也不是原真性的保護,兩者在文物保護的實務中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最小干預也是重要的原則之一,即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文物本體及其環(huán)境的擾動,特別是“凡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yǎng)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應只用在最必要的部分”。當然,最小干預并不等于不作為,也不等于面對日益的損毀而敷衍了事,尤其當文物瀕臨險境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搶救。
使用恰當?shù)谋Wo技術也是文物保護實踐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即在切實保護原有的技術和材料、繼承原有的傳統(tǒng)工藝的基礎上,可使用一些新的成熟技術和工藝,但使用前都必須經過全面的試驗,證明切實有效,且對文物古跡長期保存完全無害,同時又是可逆的,以便一旦有了更好的技術與工藝,此前的操作面可以順利清除。
如何進行文物保護
正確的做法是:修舊如舊而不能煥然一新,祛病延年而不能涂脂抹粉,整飭歸安而不能整容塑形,老當益壯而不能返老還童。
飽經風雨滄桑得以留存的各類歷史文物已形成了自身獨特的容貌、品格與個性,這是與其數(shù)百年、數(shù)千年的高齡相適應的必然結果,因此對其的具體保護應是頭疼醫(yī)頭、腳疼醫(yī)腳,多用加固、修補、歸安之法,少動大手術,更忌大卸八塊、徹底更新,原有的可用構件務必保留使用。我國科學保護古代建筑第一人梁思成先生最先提出了“修舊如舊”的文物建筑保護原則,他認為“把一座古文物建筑修得煥然一新,猶如把一些周鼎漢鏡用擦銅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樣,將嚴重損害到它的歷史、藝術價值”。
陳毅同志在1960年曾強調指出:在文物保護的問題上“寧可保守,不要粗暴”,因為錯保了一處文物是隨時可以糾正的,而破壞了文物的錯誤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對文物的修繕原則,他說:“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野趣,絕對不允許對文物本身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這一名言至今仍有現(xiàn)實的指導意義。
如何保持文物原狀,我國著名古建筑專家羅哲文先生提出:就單體文物(建筑)而言,應從四個方面予以保護,即“原來的造型、原來的結構法式、原來的構件質地、原來的制作工藝”;如果是建筑組群,就必須同時保持原來建筑時期或歷史形成的健康的內部環(huán)境與周邊環(huán)境的面貌。所以,保護文物,維持原狀,首先要科學鑒別其現(xiàn)狀中有害和無害的因素,正如青銅表面的有害銹和無害銹一樣;其次要區(qū)分文物在歷史積淀中的重要、核心價值和次要、附屬價值,正如圓明園被焚毀及其所代表的建筑成就。有了上述的科學研究與做法,我們的文物保護才不至于盲動而失策、疏漏而釀禍,才不會涂脂抹粉、整容塑形,才不會自取其辱、貽笑天下。(作者:王運良 單位:河南大學)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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