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向河南財政廳發(fā)出快遞,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shù)那闆r。
藺其磊的申請,是對《國家賠償法》第16條的追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先有冤案,后有國家賠償。那些蒙冤入獄的無辜者,在監(jiān)獄里度過了十幾年、數(shù)十年的光陰,人生當中最美好的歲月都被耽誤、蹉跎了。這一切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的。
之所以啟動國家賠償,是在表達國家司法機關的歉意,是因為司法上的錯誤導致了冤獄?稍┌傅呢熑沃黧w,并不是一個大而化之的國家,而是有具體的責任人的。一些辦案人員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釀成冤假錯案的,是可以向其追償國家賠償?shù)馁M用的,可是國家賠償?shù)男孰m然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就追償追責的情況來看,鮮有聽聞。
讓國人矚目的趙作海案,已經(jīng)是“屈指可數(shù)”的追責案例,冤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縣公安局主抓刑偵的原副局長丁中秋、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羅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訴。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6人中5人獲刑,另一人免予刑罰。“你問二審結(jié)果?這我不知道,后來也沒通知我。有沒有追償也不知道!边@是趙作海5月1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的話。
賠償拿到了,但問題并沒有就此結(jié)束,也不應就此結(jié)束。國家賠償資金是列入財政預算的,在三公經(jīng)費曬得越來越詳細、越來越透明的今天,巨額的國家賠償經(jīng)費支出,是不是也該拿出來曬曬?因何事由,為何賠償,首先要對納稅人做一個交代,更需要對受害者做一個交代。糾正錯案是公平正義的一部分,給出國家賠償是公平正義的一部分,可無論賠償數(shù)額多么巨大,給出的只能是讓受害者心理得到安慰和彌補的價格,而不是公平和正義的價格。公平和正義無法贖買,只能被呈現(xiàn)、被看見。在冤假錯案中,從糾錯、賠償?shù)綄τ胸熑蔚南嚓P責任人的追責、追償,才是公平正義的完整呈現(xiàn)。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目前遵循的是“誰侵權(quán)、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導致追償追責的主體機關往往與其工作人員唇齒相依,追償程序難以啟動,在這樣的情形下,將國家賠償?shù)那闆r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是倒逼追償追責機制真正得到履行的必要之舉。
國家賠償,一賠不能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