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7歲的何大媽晨練時一頭栽進荷花池,82歲的孫老伯奮不顧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媽打算登門道謝,卻被老伯要求找電視臺、報社宣傳一下他的行為。大媽的女兒得知此事,發(fā)網帖質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該帖引來網友熱議。以前,總是宣傳“雷鋒做好事不留名”;現(xiàn)在,做完好事讓人家宣傳自己。這種“索要”宣傳的做法,到底該不該?(《京華時報》8月1日)
見義勇為確實讓人感動,尤其是對于一個已82歲的老人來說;但“索要”宣傳的行為讓被救者有些不能接受,他們覺得這有些過分,有些傷及自己的隱私權,難道帶上禮品登門道謝還不夠嗎?在他們看來,被救當然應該感恩,但不能拿見義勇為作為炒作噱頭,也不能拿別人被救當宣傳由頭,否則就是在別人傷口上撒鹽。不解之下,他們發(fā)帖質疑。
要求宣傳的老人,則認為可以通過宣傳教育一下那些在事發(fā)時無動于衷的年輕人,以達到塑造主流輿論、引導社會風氣的效果。老人的用意也是可以成立的,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形成與發(fā)展的確具有直接的引發(fā)、引導功能。而且,宣傳并不就意味著個人出風頭,記者會根據(jù)新聞價值和宣傳需要,對新聞事件進行適當處理。況且,82歲老人跳水救人已具有新聞看點,只要給電視臺、報社報個料,按民生新聞的標準,應該是值得報道的,并不像一些網友擔心的那樣要給很多錢才能報道。
在我看來,雙方分歧的癥結在于怎樣看待與能否接受見義勇為者帶有私欲的動機。見義勇為者覺得自己見義勇為了,可以借此傳播自己的一些想法、實現(xiàn)自己的一些用意;而被見義勇為者則覺得“雷鋒做好事不留名”,見義勇為者需要被感激,但不能張揚。結果,一方認為,如果不宣傳就不能起到教育意義;另一方認為,如果宣傳了,就增加了見義勇為的功利性。
事實上,只要公眾在看待見義勇為的動機上更寬容一些即可。“雷鋒做好事不留名”,但未必非要拿雷鋒的高標準來要求每個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動機,只要是在見義勇為,何必非要追問動機,何必非要拿一個較高的標準來要求他們?對于社會來說,見義勇為行為的增多就是一件幸事,至于見義勇為者的動機是什么,只要不損壞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讓其多元一點又何妨?即使榮譽感或出名欲會讓一些人產生見義勇為的熱情,這有什么不好嗎?
多元社會應接受動機多樣化的見義勇為。只要人們的行為具有正面的社會效果,產生積極的社會效益,何必非要要求其動機純粹到某個程度?降低見義勇為的動機標準,反倒可以激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只要每個人可以獲得見義勇為的滿足感,無論其動機是什么,其行為都值得表揚。(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