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馳今日表示,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懲戒,參與部門較多,可形成強大的震懾,推動形成守信的倒逼機制;在懲戒措施方面,重點加強了對失信責任主體的日常監(jiān)管,直接作用到其生產經營行為,此外,對失信主體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費,容易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24日上午,交通部、發(fā)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舉行專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這次《備忘錄》的簽署部門比較多,36個,實施的條數(shù)也比較多,有26條,您能不能介紹一下《備忘錄》的亮點有哪些,部署的措施有哪些?
舒馳表示,公路超限超載治理涉及到多個環(huán)節(jié)、涉及到多個部門,有關監(jiān)管部門在查處的時候,有時候是一罰了之,信息不公開、不共享,多部門共同參與治理不夠,這次《備忘錄》的簽署,政府想通過信用懲戒的手段加大對公路治超的治理,提高公路超限超載違法失信的成本。
《備忘錄》的亮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參與懲戒的部門比較多,有36個部門參與簽署并實施《備忘錄》,可以進一步發(fā)揮各地區(qū)、各部門的懲治力量,形成強大的震懾,推動形成守信的倒逼機制。
二是懲戒措施比較實。這次《備忘錄》有兩大類、26條懲戒措施,包括行業(yè)性懲戒措施和通用性的懲戒措施。其中,行業(yè)性措施采取了全鏈條的設計,對于公路超限超載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有相關的懲戒措施,比如貨車的生產和改裝的環(huán)節(jié)、貨源單位的監(jiān)管、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重要路段監(jiān)管、車輛查檢等等這些環(huán)節(jié),政府都有相應的懲戒措施,這是在行業(yè)性的懲戒措施方面;通用性措施方面主要包括限制相關責任主體的出行、融資、公眾曝光、限制評優(yōu)等方面,政府都有一系列的規(guī)定。
三是引入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修復機制是國務院《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文)里面明確提出來的,要建立健全信用的修復機制,信用修復機制對當事人非常重要,如果當事人認為所提供的失信的信息有誤,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政府進行核實。通過信用修復機制,有利于推動《備忘錄》的實施,其中也容易保護信用當事人信用的權力。
在懲戒措施方面,目前26項懲戒措施有這么幾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重點加強了對失信責任主體的日常監(jiān)管。在26項措施中有10項措施對失信主體加強日常監(jiān)管,包括市場準入、包括有關貨源單位的監(jiān)管,這是在日常監(jiān)管方面,應該說直接作用到失信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
二是更加注重提高失信經濟方面的懲戒,包括保險費率厘定以及融資授信等方面,要求參與懲戒的相關部門在這方面提供一些參考,提高違法失信主體的經濟成本。
三是對失信主體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鐵等高消費行為,直接作用于違法失信主體的出行,容易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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