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因為姓名被銀行登記錯誤,王先生存折里的數(shù)萬元款項無法支取,而銀行卻拒絕更正。王先生只好將中國工商銀行翠微路支行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判令銀行將儲蓄存折戶名更正為王先生的姓名。
王先生起訴稱,早在2002年,他委托妻子持自己的身份證到工商銀行翠微路支行下屬的儲蓄所開立了一本存折。在辦理過程中,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多打一點,誤將其姓名登記為“玉某”。后來王先生曾經(jīng)數(shù)次用此存折辦理存取儲蓄業(yè)務,銀行均未提出異議。但今年2月,王先生持該存折再次去儲蓄所辦理取款業(yè)務時,卻因居民身份證登記姓名與存折戶名不符,被銀行拒付。王先生當即要求銀行將存折戶名更正,但被銀行拒絕。于是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他與銀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并判令銀行將儲蓄存折戶名更正為自己的姓名。
工商銀行翠微路支行不愿更正戶名,辯稱他們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不存在失誤,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持有的戶名為“玉某”的存折可以證實,“玉某”與工商銀行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以“玉某”作為戶名開立的賬戶,使用的是王先生的身份證,只是王先生的代辦人在填寫相關信息時誤將王先生寫成“玉某”。此外,根據(jù)該存折的記錄,可以證實王先生使用自己設定的密碼,在2002年至2004年期間使用該存折辦理過支取業(yè)務,據(jù)此可以認定王先生為該存折的合法持有人。現(xiàn)在王先生起訴要求確認他與工行翠微路支行存在儲蓄合同關系,于法有據(jù),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